上海海事局法规处关于做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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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法规处关于做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诉讼证

据规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海事诉讼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法规处关于做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基层各海事处、上海航标处:

为做好局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培训工作,现将有关报名、面授辅导和考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局机关业务处室、基层海事处、上海航标处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包括已申请海事执法资格尚未发放执法证人员)。

除上述培训对象外,外地航标处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局另行组织安排。

二、面授安排

面授辅导安排在海事大厦22楼会议室进行,辅导讲师为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刘建平处长,辅导时间为半天,定于4月2日(周一)下午、4月3日(周二)全天,共举办三

场,为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现将具体时间及单位人数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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