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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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目录
1.引言·破产程序概况
2.启动·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3.合流·债务人财产
4.聚拢·破产债权申报
专题一引言·破产程序概况
破产程序基本流程
一、破产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相互妥协或让步,以协商方式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和解协议。(二)破产和解的概念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之间协商,就债务偿还等事项制订“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由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意图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
【解释】债务人制订的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需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而一般和解中,需要经过全体和解参与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和解协议。破产和解实质上通过司法力量的介入,打破了和解僵局,能够更好的挽救债务人企业。
(三)破产和解的简要流程
二、破产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重组、再生、整顿等,是指企业通过多种手段将自身的各项资源整合优化配置,使得整体资产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力,更好地适应经济规律和市场变化。
(二)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其破产并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三)破产重整简要流程
(四)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对比
1.联系
项目具体内容
目的相同引入挽救机制,避免破产清算
程序启动机制相同①均可以直接申请
②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提出
司法力量介入相
同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但最终均需要由法院行使司法裁决权力
效果相同若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均可免于破产清算,否则便实行破产清算
2.区别
比较项目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
调整权利仅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调整范围更具有综合性,还涉及资产重组等事项
担保债权物权优于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暂停行使
决议方式不分组表决分组表决
三、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认定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应当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关系的法律判定。
2.破产宣告的情形
(1)直接宣告;
(2)未通过重整或重整执行失败;
(3)未通过和解或和解执行终止。
3.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完全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控制权,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破产清算。
(2)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只能由管理人控制,并且只能被用于清算。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1.概念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拟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以拍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的行为。
2.变价方式
(1)应当通过拍卖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除外。
(2)整体变价出售与单独变价出售相互结合。
(3)国家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处理。
(三)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或无须且无法变价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的“破产清偿顺序”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过程。
专题二启动·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企业控制权
(一)债权人会议(权力机构)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二)管理人(执行机构)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三)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构)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专题三合流·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财产权益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担保财产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二)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