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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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文章摘要:一、信用证概述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概念以及信用证的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供各国银行选择适用。以后经过多次修改,现在通行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1993年修订本,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简称ucp500)新修订本。目前,此项惯例已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成为调整信用证关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规范表现形

式。(共1页)

文章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出口业务企业国际商会贸易发展选择适用修订本

文章快照: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发布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F几种: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2.使用作废的

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

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近l0年来,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信用证诈骗首次作出了规定。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第19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F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了法律武器,有了规范的业务操作,我们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制。(作者单位:黑龙江哈克新能源有限公司)

论信用证欺诈的共性和特性

文章快照:提高抵御能力。各种分类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叠这有利于我们看清楚信用证欺诈的险恶本质.了解信用证欺诈的特点有助于信用证各方当事人规避风险信用证欺诈分类方法很多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对其进行分类分别阐述其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1.根据实施的主体.信用证欺诈分为:

申请人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信用证欺诈和相互勾结的信用证欺诈。(1)申请人信用证欺诈。其特征是: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证。首先.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是申请人进行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表现为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根本无法得到的单据.如: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受益人提供的单据、限制受益人装运自相矛盾的条款有条件限制的支付条款等。以便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骗取货物.或变相压价。o《商场现代化2005年11月(中)总第449期其次.有些国外开证申请人申请国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这是近年来信用证诈骗的新特点。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国外的金融投资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属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则是银行信誉。当开证申请人在取得出口货物后宣布破产或逃之天天时.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一般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第一付款人的资格使出口企业受到巨大损失。(2)受益人信用证欺诈。其特征:造假单据或提供假货骗取货款。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卖方预借,倒签提单或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卖方提供的货物假,劣或数量,质量等实质不符:卖方伪造、变造或使用过期的信用证。(3)相互勾结的信用证欺诈:勾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即:与贸易有关的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银行或船运公司均可成为欺诈主体。主要表现在:欺诈份子伙同信誉差的小船东或代理商伪造提单骗取货物;或以运输途中发生海损为由.骗取货物及其保险费。欺诈份子勾结不良银行利用信用证欺诈或伪造信用证单据,或不断增加信用证“软条款致使单证不符;买卖双方互相勾结.欺诈开证银行或外贸公司等。2根据是否存在贸易背景,将信用证欺诈分为:有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欺诈.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欺诈。(1)有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欺诈:以贸易背景作为信用证欺诈的基础和特征。大多数信用证欺诈是有贸易背景的,它具有隐蔽性特点。其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或实质不符的欺诈(如前所述)(2)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欺诈.其特征是骗取信用证,即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它是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的欺诈风险。牟其中诈骗案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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