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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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分析

摘要

当前,农民土地收益仍是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而合理土地产权制度对保障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综合研究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分析了其内在经济规律,发现了要通过复归农民残缺的土地产权, 来建构更加公平和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及改进思路。

关键词:产权,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缺陷

An analysi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Forestry economic management class10-1 hufeng NO.100664201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basic source of farmers' land income is the income of the farmers, and reasonable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mportant factors to ensure the farmers income of land.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n China, analyzes the internal economic laws, discovered by return farmers incomplete land property rights, to build a more fair and the land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for farmer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diversification, defect

1 产权的概念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历史上最早对产权做出明确定义的成文法是《罗马法》,该法认为:产权是对物的使用权、从物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及对物的处置转让权利总和。《罗马法》基本上包含了今天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产权的重要内容。

对产权理论的具体研究是在20世纪30年代科斯的产权理论提出之后开始风行。由于研究的角度、对象、深度、广度不同,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关于产权的精辟见解。随着产权研究的普遍化,对产权的理解、定义也越来越多样化。美国产权经济学家登姆赛茨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补偿以改变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因而产权是指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是界定各交易主体之间责权利的一种社会工具”[1]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

排他性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

[2]。阿尔钦将产权表述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3]。所以可见土地产权实质上是

基于土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产权既包含了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又涉及到平等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但是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目前还没有谁能给出一致认可的定义。在国内由于土地公有制的特殊性,初始研究者们在对土地产权定义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上。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将土地产权等同于土地所有权,这在初期的研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近期的研究文献中很少看到。但是研究者区分了所有权和所有制、广义所有权和狭义所有权。第二种是将二者并列,土地产权中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产权是相对称的两种权利。土地的所有制度主要解决土地的归属问题,土地产权制度所涉及的是土地如何利用和有效使用问题。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产权制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反映着一定土地制度的特性。第三种看法认为: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这种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其中主要包括所有权以及物权中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中则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这一权利总和,可理解为由诸权利所组成的一个土地“权利束”,土地所有权只是其中的核心“权杖”。

在自然经济和古典式的商品生产中,所有权与产权是合一的,从不严格意义上,在这个历史阶段,产权可以被理解成所有权。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成为经济活动的基

本单位,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产权被拆发成多种能独立进入市场的权能、权层。交易已经使产权的内涵扩展得比所有权更广泛。康芒斯指出:交易的核心是产权,特别是所有权。在此,康芒斯明确区分了产权与所有权。张五常更直截了当:所有权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所有权”的概

念在经济上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看来,产权经济学的出色的研究者是不将所有权与产权等同或并列的。产权关注的是一个人或其他人采取某种行为的权利,按登姆塞茨的说法,即“产权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所以,较之所有权,产权更强调选择性,更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可以说,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产权强调的是交易中必须遵循的规则;所有权是一元的,产权则是多元的;与此相对应,所有权主体只能是一个的,即所谓的“一物一主”,而产权主体可能同时有多个;所有权的界定是非常清晰的,而由于技术条件和界定成本——收益的比较,产权常常是不能完全界定的;所有权在任一时点上均应是唯一确定的,而产权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所有权是静态的,产权是动态的。在笔者看来所有权是在生产初始阶段各生产要素的固有属性,而产权是在生产进行中形成的动态的生产关系;所有权主要界定产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选择与归属,产权则在此基础上更加关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过程及参与主体的彼此关系。因此不能将土地所有权等同于土地产权否则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只能走入死胡同。

产权与所有权、所有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产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主体是产权主体形成的条件,产权主体所运用的财产最终为一定的所有者所拥有,产权主体运用财产总要受到制度约束和所有权主体的收益和偏好的约束,离开所有权和所有制来孤立地研究所谓产权,忽视甚至抹煞不同所有制下权利运用的特殊规定性,就会使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走入歧途,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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