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证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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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
严格证明:是指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 证据进行的证明。有关实体权利的有无和范围大小 的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是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或者没有经 过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的证明,又称任意证明。法 律规定可以“酌情”考虑的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则 可以进行自由证明。
3. 形式证明和实质证明 (1)分类标准:证明性质的不同 (2)概念:
(二)证明的分类
1. 狭义证明和释明 (1)分类标准:是否要求使法官获得完全的确信 (2)概念:
狭义证明:提出证据使法官对某一事实达到完全确 信的程度;
释明:提出证据,仅使法官获得大概可信而形成较 为薄弱之心证。通常对于诉讼程序上之特定事实, 可以适用释明。
2. 严格证Biblioteka Baidu和自由证明
(1)分类标准:证明是否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 过合法调查的证据的不同
行政诉讼: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意义 的事实的实体法事实。
3.证明手段和行为不同。 (1)证明手段: 民事诉讼: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
对诉讼主张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证明行为: 刑事诉讼法:对收集、审查证据的主体、方式、期
形式证明:是与形式真实主义相联系的证明,在这种 证明中,经常出现法与事实的反差。
实质证明: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追求实质真实主义 的结果,要求达到完全真实的程度。如果程序和实 体相矛盾,往往牺牲程序而服从实体。
4. 控诉机关证明和当事人证明 (1)分类标准:证明主体的不同 (2)概念:
控诉机关证明: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 刑事指控,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 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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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的意义
1.证明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 2.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惟一方法。 3.证明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4.证明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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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证明: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按举证责任 分配原则提出证据,阐明其主张的事实。
二、证明的特点 1.证明的主体只能是控诉机关和当事人。 2.证明的任务是阐明案件事实或论证诉讼主张。 3.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
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 4.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受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 三、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 1.证明主体不同。 刑事诉讼:控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负有证明责任的
4.推定和认定。 (1)推定:是指根据某个已知的事实,推定出另一个
未知事实的活动。其中,已知事实是推定的前提, 未知事实是推定的结果。只有已知事实和未知事 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进行推定。通常 诉讼中的推定有以下三种:①逻辑推定。②经验 推定。③法律推定。 (2)认定:是指控诉机关在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 定或起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结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 依法确定证据效力以及运用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 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第十四章 证明概述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证明的过程与方法 第三节 证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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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明的概念 1. 证明的概念:就是由已知推出未知的活动。由论题、
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部分组成。其中,论题是证明 的对象(即未知事实),论据是证明的根据(即已 知事实),论证方式即证明的方法。 2.诉讼证明: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 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 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诉讼各方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 实,论证己方的诉讼主张。
限和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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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的过程与方法
一、证明的过程 1.收集证据阶段。 2.审查判断证据阶段。 3.提出证据阶段。 以上三个阶段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有可能交叉或颠
倒进行。 二、证明的方法 1.侦查或调查。 2.举证与发问。 3.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 民事政诉讼:各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
2.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 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 罪后的表现等实体法事实
民事诉讼:指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体法事实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 提取证据只是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创 造条件。
(4)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影响或支配。
(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 讼法律规范和调整。
3.两个误区:
(1)将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人们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活动。
(2)将诉讼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认识活动,进而把法 院审查证据、认定案情的行为看做与公诉机关、诉讼 当事人一样的探求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甚至在这种 认识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因而得出法院也承担证明责 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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