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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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合同法》、《招投标法》及地方政府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同项目公司(部)签定合同。

第二条:预算部负责拟定并根据项目公司(部)的建议不断更新合同样本,项目公司(部)参考合同样本草拟合同,对外谈判并达成一致后办理公司内部会签。

第三条:会签由项目公司(部)具体经办人牵头进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后,送预算部审核,若有不同意见应提前同经办人沟通,并在会签单注明所提建议及沟通结果,且负责合同会签单在集团公司的传递与督促。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对外发包工程尽量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即将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因工程施工及其他因素之故,总承包人(发包人)需进行建设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将总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第三人仅与总承包人签定合同,而与发包人没有合同)。

第六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七条:建设工程中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木材等确定价格(含采购保管费)后,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发包人可以指定生产厂家或品牌名称及具体供货单位,但采购合同应在承包人与供货单位之间签定,发包人可协助代扣货款。

第八条:合同中可对垫资和垫资利息作出约定,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发布):“同一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避免此类情况,我集团可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或在签订备案合同之前让对方就此合同按我方意图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项目部合同在加盖合同章后,会签单及一份原件留造价控制中保存,项目公司合同在项目结束后转预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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