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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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
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河北省,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发﹝1999﹞43号
【发文日期】1999-04-30
【实施时间】1999-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下达后,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对纳税人提出限期设置合同登记帐簿的要求,加强对应税合同的征管工作,组织好今年9月份省局部署的印花税纳税专项检查。
各市局在审批印花税计税比例和纳税定额时,所调查测算的收入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要超过原税负的50%。
附: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应税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公平税负,确保依法足额组织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应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书立应税合同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个别大型企业经批准可分部门)设置合同登记帐簿,进行合同登记,并对有关应税合同进行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四条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自行汇总缴纳纳税人的纳税检查。
第五条 凡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置合同登记帐簿,且登记规范、齐全、真实、保存完整的,纳税人可自行据实按期汇总缴纳。
第六条 经过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纳税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实行按期汇总缴纳条件的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同意,可采用以下缴纳办法:
(一)未按规定设置合同登记帐簿,或虽设置了帐簿,但登记不齐全、不真实,其他会计帐簿健全的,纳税人可定期按帐目记载的有关金额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
(二)未按规定设置合同登记帐簿或虽设置了帐簿,但登记不齐全、不真实,同时又未按规定设置其他有关会计帐簿或虽设置有关会计帐簿但帐目混乱核算不实的,纳税人可按定期定额申报缴纳。
第七条 不同纳税人所适用的计税比例和纳税定额,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所辖各类纳税人分行业分规模,经过典型调查测算提出所辖地区统一计税比例和纳税定额的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第八条 采用按核定比例或定期定额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执行按核定比例或定期定额纳税办法后,其实际签定应税合同金额超过核定比例金额的20%时,应主动按实际应税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否则按未缴或少缴印花税处理。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鼓励、引导和帮助纳税人设置合同登记帐簿,搞好合同登记,尽量实行由纳税人据实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凡经确定采用按核定比例或定期定额纳税的,一般一定三年不变。但经过对其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合同登记帐簿建立健全并按要求登记后,应即恢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汇总缴纳办法。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仍按《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冀地税
发﹝1997﹞44号)执行,其营业帐簿应改为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