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按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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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分类介绍
一、权益投资信托类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旅游项目收费权、教育项目收费权等,甚至可以是另外一个信托的受益权本身等。
权益投资的资金信托和股权投资类的资金信托有类似之处,主要不同是:其一,股权投资的对象一定是企业,而权益投资的对象是收费权、营运权、项目分红权等能够产生收益的项目或权利;其二,除非发生股权转让,股权投资通常是没有期限的,而权益投资一般是有期限的;其三,在股权投资中,股权拥有者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其权利的来源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不需要通过合同专门约定。而权益投资的权利所有者不一定参与管理,即使参与管理也是以权利拥有者的身份行使管理权,其管理权的范围、大小由投资合同规定。
二、证券投资信托类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一般简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为各类证券的资金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两者都基于信托法理而存在,但是其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其一,前者依靠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后者通过发售标准的基金份额或者受益证券募集资金;其二,在运用方面,由于前者受制于信托合同份数的限制和投资者门槛的限制,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做到投资的高度分散,只能做到相对分散。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大规模募集资金,遵循分散化投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其三,在交易结构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通过受益权的分级,保障优先投资者的收益稳定和优先实现,而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样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特有优势,它是保障这种产品并不会因为其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而被市场淘汰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他保障这个产品不会被基金完全取代的可能因素还有,募集规模较小保证了证券投资操作的灵活性(例如,基金大规模出货非常困难,但是信托则没有这个问题);以封闭型为主的结构使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方面优于开放式基金等。
从所投资证券的种类区分,这类信托产品又可以区分为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新股申购、ETF投资、组合投资等多种,其中以股票投资最为多见。
三、票据类理财产品
票据类理财产品一般有两类:一类主要投资于已承兑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还有一类是直接投资市场上票据类中信用等级最高的央行票据。对于后类投资,由于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几乎不存在风险,除非央行出现信用破产。但如果是前一类产品,理论上最坏的局面是,所投资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过程中,承兑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不能按期付款,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或部分本金。
从根本上说,客户投资同类产品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惟一需要比较的是,各家银行同类产品收益率有细微差别。现在票据资产类产品年化收益水平在4%左右,虽然收益率并没有明显的吸引力,但由于产品期限最短仅7、8天,最长也仅有6个月左右,其流动性一直是股民最为看重的优势。
四、信贷资产信托类
所谓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募集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此理财资金购买该银行自主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短期或中长期贷款)。其实质是将信贷资产包装成信托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的定期理财产品。
按照信贷资产出让方对转出的贷款所承担风险程度不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分为回购型贷款转让和出售型贷款。
回购型贷款转让是指转让贷款的银行在将贷款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后,按照贷款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价款回购贷款的方式。贷款回购一般是一次性回购,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回购。一般是全部回购,也可特别约定部分回购。回购是资产转让方的一种义务。
贷款出售是贷款银行完全将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贷款人,银行退出贷款合同关系。
我国信贷资产的转让需求,一方面是信贷资产转让方避免资金流动性风险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受让方的获利需求。当前集中在两个领域,第一,银行将住房按揭贷款这种长期贷款在一定阶段转让,将获得的资金投向其他客户;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了达到监管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转让信贷资产。通过转让贷款,银行不但可以减少贷款量,而且可以收回资金,一箭双雕,从而迅速符合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长期贷款指标等资产负债比例问题。
五、信托贷款类
信托贷款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贷款信托的利息水准上下浮动,一般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在基建项目或其它适于作信托计划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增加时,信托资金贷放款额就高。
贷款信托的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比较缺乏流动性。信托资金大部分是贷给基建用户的,期限较长,一旦委托人与受托者达成信托合同,在其期限之内不得解约。不过,在合同期内委托人急需用钱,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办理。
1、贷款信托业务
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
1)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厦国信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
2)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受益人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经济实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或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抵(质)押的以及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偿还的风险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厦国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信托资金使用人。在资金闲置期间可运用于同业拆放、国债回购等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
2、贷款信托的特征
贷款信托的特征是:委托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一定期限的贷款运用。
3、贷款信托在中国的市场前景
贷款信托在中国将有良好市场前景,原因在于:
(1)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是大多是中长期的,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因此,贷款信托收益率对投资者(委托人)有一定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