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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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背景简述——物权法

【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

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

(一)物权法中的物

【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

解答:有。

1. 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 物的分类举例:动产——手机不动产——建筑物种类物——大米特定物——名画主物——汽车;从物——

维修工具原物——母牛;孳息——小牛(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 绝对性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 支配性

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 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

四)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1. 产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2. 转让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

权等。

3. 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物权法》:“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 效力。” 提示:

与管道 2 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 继承或者受遗赠 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时 发生效力。” (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 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 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

1) 基于 事实行

2. 有权处分(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举例 1:2015 年 3 月 1 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 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 定,张三应在 2015年 4月 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分析:

①合同何时生效?

解答: 2015 年 3 月 1 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解答: 2015 年 4 月 24 日发生转移。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举例 2:2015年 6月5日,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为质押从乙公司处拆借资金 100万元, 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 按照质押合同约定, 甲公司应于 2015年 6月 10日将该机器设 备交付给乙公司占有。

分析:

①签订借贷合同与质押合同属于何种法律行为? 解答:属于债权行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设立。

解答:质押合同自 2015 年 6 月 5 日生效。质权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设立。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比较

类别 概念 债权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权债务关系。 行为 例如,签订合同 物权 直接导致 物权变化, 如买卖合同签 行为 订之后 交付 或登记 说明

① 合同一般自 合同成立时 生效。

② 物权 并不必然 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如果合同生

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 记,此时 承

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2)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 1)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 ”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如承租、借用 ),物权自法律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

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 发

生效力。

出让人“继续占有” 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

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2015 年1 月1 日,李四的父亲病逝,按照其父的遗嘱,李四获得一套住房作为遗产,后李四准备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给王五。

分析:

(1)李四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解答:李四2015年1月1日自继承事实发生之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2)李四对外转让该房屋需要履行何种程序?解答:李四需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才能对外转让给王五。

3.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提示:

制度意义与价值:物权遵循“法定公示原则”,第三人依赖这种权利推定的效力进行市场活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业环境,保证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

举例:某一物品所有人是张三,无权处分人是李四,受让人是王五。王五是否能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需要满足的要件:

(1)李四与王五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李四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3)李四必须看起来像是所有权人

(4)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合法

(5)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

(6)王五为善意不知情

(7)完成公示(交付或登记)

举例:李四将张三委托其保管的相机以5000 元价格出售给王五,王五对张三与李四的保管事宜并不知情,并依约向李四支付了全部款项,付款当天,李四将相机交付给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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