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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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满足其一即可成为重要事实
如何证明重要事实?
风险增加法
影响损失法
投保方须告知的内容
投保方无需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时间
告知的方式
• 无限告知 • 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人
• 明确列明 • 明确说明
投保人
b.保证


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 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 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者履行 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承诺某种保证,目的在 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 良好的状态。


在场的驾驶员刘某也谈了他开车肇事的经过。这起 事故损失既属保险责任,似应予以赔付,但经进一 步向交通管理部门及周围群众深入了解,方知事故 发生在头一天晚上,第二天交警才到现场,所获知 的有关事故情况都是依据肇事者口述。群众也反映 它们原来见到的驾驶员是个年轻人,脸上有颗痣, 不是现在的刘某。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又派人 去于某家中,对其再三启发盘问,才知事情真相。 原来事故一发生,车主便将二号车的牌照拆下来挂 在三号车上,驾驶员也由其弟弟换成了刘某。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为什么?
二、为什么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由被保 险人控制,保险人难以全面了解情况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的不确定性,单个保险合同的射 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 止反言
a.告知(如实告知)



广义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 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 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在订立合同后,将标的 物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狹义告知: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 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通知
诚实
诚信
守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有 可能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 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 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 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 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 赔偿。
四、保险利益的消失和转移


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的消失,可保 利益随之消灭; 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 同责任免除中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 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可构成可保利益 的消失。
1.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
继承
让与 破产
2.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
让与
继承 破产
保证的种类
保证事项是 否存在 保证存在的 形式
确认保证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C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指放弃保险 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禁止反悔):合同一 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弃权的条件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 示
禁止反言的条件
保险人一方(代理人)对一项重要事实 的错误陈述
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 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该项陈述的合理 依赖
如果该项陈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将会 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危害或损害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近因的定义


“它是积极的、有效的原因;成为一系列事 件的推动力;没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力量打破这 一因果连锁关系。” ——兰博1904年
近因即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 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 于不是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 负责。”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 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即只有当所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 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险:各类专业人员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 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工作而患 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 贴、家属抚恤责任
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因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应 尽义务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者 因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 受到损害者 因雇员的不法行为而遭受经济 损失的雇主
三、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 推理下一步,直 至最终事件
从损失开始,自后向 前推,追溯到最初事 件
案例


暴风吹倒木屋的山墙,倒塌的山墙压断了电 线,电线短路喷发火花,火花引起木屋着火, 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扑灭大火的同时也浇湿 损坏了木屋内未燃的物品。 财物水损的近因是什么?
暴风
Baidu Nhomakorabea

该厂不服,提出上诉,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原 告与被告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合同关系,立案理 由不足,并提出本案损失由某厂承担70%,保 险公司赔付30%的调解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本 案终结。 法院判决合理吗?
3.3 近因原则

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是依损害事 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 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近因原则就是要求从中 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 并据此确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
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是否 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法律规定
投保人对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具有可 保利益
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 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 的人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1条
注意: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 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考察;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 险期内的某年9月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辆货车相撞 发生保险事故,支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 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 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车系某厂 所购买,但因当时主管部门未给购车指标,该 厂便以驾驶员李某个人名义申请汽车牌照并参 加了保险。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并非该车 所有人,投保时又未申报该车产权情况,李某 并不因该车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对该车不 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提出拒赔。
投保方违反 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未尽 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 条款无效
违反保证
合同即告无效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保险公司处以罚款, 工作人员如构成犯 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人一般无须退 还保费
案例

运输专业户于某购有三辆型号相近的轻型货车 从事货物运输,其中一号车由于某本人驾驶,二号 车由其雇佣的驾驶员刘某驾驶,三号车由其持有实 习执照的弟弟驾驶。但三辆车只有两个汽车牌照, 牌号分别为03-011296和03-013438,供三辆车轮 流使用,而且,只有一号车和二号车投保了车损险、 交强险和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年2月,三号 车在行驶途中与停在公路旁的另一货车相撞,两车 均有损失,需修理费6000元,当地交管部门裁定 应由于某货车负全部过失责任。于某当即向保险公 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派员前往查勘,在现场发现 挂有03-013438牌照的车辆和对方车辆均有撞伤痕 迹,
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 诚信 保险 利益
保险 原则
损失 补偿
近因
3.1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 国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任何一方 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主张合同 无效。 我国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2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 金。”——《保险法》48条


注意: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 益
可保利益时间规定的意义所在
体现了补偿性保险和 給付性保险的区别
决定了保单可否自 由转让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
三、保险利益的认定

衡量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志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 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 时,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 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 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理论是确定保险中的损失原因与损失结 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 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 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风险不属于近因 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 下不合理的索赔; 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 原因不属于近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 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重要事实?标准是什么?


“该事实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 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1906年《海上保险法》18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产生影响? 是否会对保险人按照何种费率收取 保费产生影响?
“凡某责任免除事故直接、间接引起的灾害损失 列为除外责任” 案例: 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一名投保军 人意外伤害险的军官在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 死。 保险人应如何做?
3.4 损失补偿原则

3.4.1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指的是对于 价值补偿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 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 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 外利益。
木屋 着火
报火 警
山墙 倒塌
喷发 火花
扑灭 大火
电线 压断
电线 短路
浇湿 财物
四、近因原则的运用
造成损失的原 因
多种原因造成 的损失
多种原因并存
单一原因造成 的损失
多种原因相互 延续
多种原因交替
多种原因各自 独立无重合
多种原因相互 重合共同作用
注意:



“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责任免除事故除外” “凡某责任免除引起的保险责任损失属于承保 范围” 案例: 一未熄灭火柴失落引起库房的擦车布着火; 火势未得到及时控制,烤热了乙炔气瓶;气瓶 爆炸,车库的墙体被掀倒;燃烧的物体被吹向 相邻的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 此案保险人应负责吗?
保险利益的要件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 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的 可保利益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如果可保 利益在购买保单时存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可 保利益已经不存在,这个寿险合同仍然是一个 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对一般的财产 保险来说,被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和 损失发生时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2.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人的可保利益
债权人的可保利益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可保利益
合同产生的可保利益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和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对因其场所和设施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 事件导致公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险: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 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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