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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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仍的担保,且于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和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壹)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和贷款申请人因业

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壹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

(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三)已经于交通银行澄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俩年之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六)信誉良好;

(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于境内连续居住壹年之上;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以偿仍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具备按期仍本付息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运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仍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

(四)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俩年之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

照壹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贷款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于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且提供关联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九条贷款经最终审批通过后,经办社逐壹落实贷款审批附加意见和有关要求,且和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附件壹),以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按照有关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且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受我社监管的账户中。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签订后,经和借款人、出质人签订有关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后,再和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附件二),以明确由质权人办理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壹条贷款审批附加意见明确要求对应收账款的按约支付购买保险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向我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以我公司为第壹收益人的保险。

第十二条落实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后,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关联规定的要求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手续

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关联约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办理流程图示如下:

贷款经最终审批通过后→逐壹落实审批附加意见,且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签订有关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就应收账款的如约支付购买保险(按审批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于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质押登记的期限统壹设定为2年以内,登记期限内贷款未全部归仍的,应于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办理登记展期,展期的期限统壹设定为5年。展期可多次办理,直至贷款全部清偿。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全部偿仍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运营单位应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用户

第十六条我公司于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且于于登记系统设置壹名用户管理员,该用户管理员由公司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我公司的操作员。

第十七条由公司信贷部门指定壹名人员担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且以书面形式报用户管理员备案。

第十八条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和查询。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且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和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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