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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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指标完成情况 (1)

(一)指标基本情况及达标结果 (1)

(二)指标计算过程 (2)

1.计算公式 (2)

2.计算过程及结果 (2)

3.监测点位 (2)

4.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 (4)

二、措施与做法 (4)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集中式饮用水管理体系 (4)

1.县委政府高度重视 (4)

2.建立健全环保制度 (4)

3.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 (5)

4.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6)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 (6)

1.科学规划水源地,合理布局供水厂 (6)

2.科学划定保护区,规范设置标志牌 (7)

3.科学开展评估,建立动态数据库 (7)

(三)防治并举,强化监管,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7)

1.开展专项整治,彻底取缔保护区内污染源 (7)

2.实施水环境达标工程,源头上改善水源地水质 (8)

3.调整优化供水结构,提升制水工艺水平 (8)

4.深入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饮用水质量 (9)

5.加强定期监测巡查,监管实现精细化 (9)

6.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0)

三、主要成效 (1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专题报告

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我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全面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一、指标完成情况

(一)指标基本情况及达标结果

2011年至2013年12月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均为100%,严格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划、法规、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进行了管理,近三年来未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考核要求。详见表1。

表1 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结果表

数据来源:城考

(二)指标计算过程 1.计算公式

%

100⨯=

取水量之和(万吨)(万吨)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2.计算过程及结果

%

100%10025682568

%100201020102010=⨯=⨯=年取水量之和(万吨)量(万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质达标率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

100%10026002600

%100201020102010=⨯=⨯=年取水量之和(万吨)量(万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质达标率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100%1002658

2658

%100201120112011=⨯=⨯=

年取水量之和(万吨)量(万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水质达标率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

3.监测点位

至2013年,我县共设置2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中河流型饮用水源11个,水库型饮用水源7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源5个,均

在取水点采样监测。

表2 监测断面设置表

4.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指标33项,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基本项目24项、补充项目5项和水位、叶绿素a、透明度和电导率4项。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钟灵水库监测断面每月监测一次,乡镇饮用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

二、措施与做法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集中式饮用水管理体系

1.县委政府高度重视

为保障全县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将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的“碧水行动”等五大行动列为全县环保的中心工作,大力实施《秀山县碧水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城乡水环境。县政府定期召开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水环境保护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了饮用水源保护力度。

2.建立健全环保制度

一是制定保护方案。我县从完善环境保制度着手,在《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对从监督管理到法律责任各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制定《秀山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方案》。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在明确各乡镇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部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水厂建设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保护区划分、标志牌设立、“一源一档”档案建立、保护区管理、水源地水质监测、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水源地日常环境监察、水源地风险防范、应急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考核和责

任追究机制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规范和要求,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3.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责

一是部门联动。各部门将实施联动,在前置审批环节依法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划部门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水利部门在水利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在岸线审批、农业部门在农业项目审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卫生部门在服务业卫生许可时均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依法审批,确保了保护区内无新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

二是各司其责。乡镇政府作为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主体,应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辖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负责。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其中: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交委负责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船舶、码头清理整治;县农委负责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禁用或减量使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负责牵头取缔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施肥养鱼等;县市政局指导督促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整治,牵头开展自备水厂、小型水厂的关闭整合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牵头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河道采沙,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县卫生局负责督促自来水厂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市政局配合乡镇政府在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应路段设置饮用水源保护交通道路警示标志。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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