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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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医院)
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制订下发的《医院党委工作条例》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
(1)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重大决策、指示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
(3)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4)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
(6)讨论和决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XX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7)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思想政治工
作等重要事项。
(8)讨论和决定应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
(9)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其他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议事要求和程序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导事先做好准备(包括不同方案论证,部门协调工作、有关文字材料等),做到有情况,有比较分析,有处理意见。
(2)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指定组织、宣传、纪委、工会、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3)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情况,分管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
(4)党委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必须集中精力,坚持党性,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要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意见的争论。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凡要作出决定的问题,都要实行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要把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重大
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避免决策失误,又要避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久议不决,贻误工作时机。
3.其他事项
(1)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口头或书面),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但在行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党委决议行事,不得在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3)上述党委会议事规划经党委讨论后生效。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