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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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论合同的订立

摘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合同的订立均是采用了概括性的规

定,其中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要约和承诺程序均未作立法

界定。由于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并非都是面对面的订约,使得缔约这一

法律行为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鉴此,笔者仅根据民法原理以及国外民法

对要约承诺的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的有关法律问题试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 合同的订立;合同法;探讨

Abstract :Our current system of contract law on contract formation are provided by the general, which means that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agreed the process - no offer and acceptance procedures

for legislation to define. As the practice of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re the face of the contract is not made parties to the legal practice in the state of having no law. In this, the author only, and foreign civil law under the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ommitment to the offer the provisions of contract formation process - offer and acceptance of the legal issues of

Key wods:the provisions of contract ; the contract law; testing for shallow.

目录

引言 (4)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4)

二、关于要约 (4)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4)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5)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5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5)

(二)要约的生效条件 (5)

(三)要约到达后的法律效力 (5)

1、到达后的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5)

2、到达后的要约对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 (6)

(四)要约的撤回和消灭 (6)

1、要约的撤回。 (6)

2、要约的消灭 (7)

(五)要约邀请 (8)

三、关于承诺 (8)

(一)承诺的有效条件 (8)

(二)承诺的生效时间 (8)

(三)承诺的方式公约 (9)

(四)承诺的消灭 (9)

四、经济合同签订的原则 (11)

五、合同签订的程序 (11)

六、合同签定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11)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 (12)

八、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2)

九、经济合同的担保 (13)

十、谈谈无效合同 (13)

结语 (14)

引言

我国《经济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对要约承诺的法律制度未作规定。我国作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一九八八年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一九八五年生效的我国《涉及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这说明《公约》中所确定的国际通行的要约承诺制度,在我国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已被采用。但这是远远不够,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立法中应借鉴《公约》以及外国民法典中要约承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一种状态。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

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二、关于要约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程序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对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显然加重了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风险;相反,若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择优选择受要约的人范围。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二)要约的生效条件

具备以上的要约,何时才能生效?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要约必须送达被要约人才能生效。这是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只在知晓要约的内容时,才能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否则,要约没有任何意义。要约的方式可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如信函、电报或是电传等。

(三)要约到达后的法律效力

1、到达后的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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