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撤销权——【2017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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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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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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