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问题社会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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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问题社会政策分析
残疾人在社会中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截至2014年,残疾人口约占全世界人口的十分之一,全世界有6.1亿残疾人口。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到2.6亿个家庭,其中很大一部分残疾人都具有劳动能力或者是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残疾人在社会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虽然在身体或精神上有残疾,但在人格和权利上他们与健全人是平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普遍劳动技能比较单一,文化水平也比较低,这就制约了其工作的范围,就业行业比较窄。而且残疾人非正规就业比重高,就业稳定性差,这也影响到他们参与社会保险,使得参保率比较低。根据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从业残疾人口与从业调查人口之间很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例如,残疾人的就业层次较低,导致残疾人的收入和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根据《2012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的统计结果表明:未就业残疾人的主要生活依靠来源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比例在农村高达67.8%,城镇为40.4%,2012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普通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约56.2%。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家庭收入普遍较低,特别是农村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性很强,这无疑加重了家庭其他成员的负担。
由于用人单位或企业普遍缺乏履行对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自觉性,尤其是在就业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情形下,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日趋困难。根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的数据,截止到调查时间,我国仍有858万有劳动能力且达到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没有完全就业。《2012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达到劳动年龄段并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就业比例为50.0%,城镇的比例仅为37.2%。在2012年城镇人口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高至9.2%,是全国城镇人口登记失业率4.1%的2.2倍。实际上很多残疾人下岗或失业根本不会被记录在案,真正的失业率远远不止这些。
在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方面,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从1991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以此作为残疾人政策的主体规范我国残疾人主要的就业主要形式:集中就业、分散就业、及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这三种就业形式,并通过相关法律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条例,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福利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速下降,导致下岗、失业的残疾人数越来越多。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制度。表明该项规定的目的是把残疾人就业的任务逐渐转变为社会责任。因此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已有较多相关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但是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仍然严峻。我国残疾人就业仍需要相应的国家政策的持续支持和协调。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首先,以《宪法》为核心,其次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等为基础,并以《残疾人就业条例》与《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最后,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章和条例为补充的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整套政策体系。
但这些政策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三个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政策相对落后。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的供给政策来看,在教育培训政策方面,虽然在我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之后,残疾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有了不少改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2206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1044个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了中等职业教育的特教学校发展到110所,全国已有约5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但是实际上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十分有限,无法满足适龄残疾人的培训需求。
第二,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的局限。《宪法》规定了残疾人有劳动的权利,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并特别作为纠偏行动实施,然而由于该制度没有对残疾人劳动关系解除作出规定,于是有些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时,临时安置一些残障人士就业应付了事,等政府检查一过,就马上解聘这些刚招来的残障人士,到下一次检查的时候,他们再临时雇几个残疾人应对。而且该条文中“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很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企业只要缴纳就业保障金,就可以不用安排残疾人就业,通过缴纳保障金来推卸责任,残疾人仍遭受到间接歧视。这说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残疾人就业难的状况。
第三,残疾人就业服务配套政策不足。为了提高残疾人服务的水平,2000年中国残联制定并出台了《残疾
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发展规划》,对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并做出了详尽的具体部署。在《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实施之后,构建了基本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但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仍存在很多问题:求职信息网络不够健全,未与残联、街道或社区联网,有效的服务难以提供给农村残疾人用于参加生产劳动,而且对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关注不足,就业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不能满足残疾人真正需求。
我国目前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仍不完善,但我们可以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借鉴别国成功的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改进相关政策。
加拿大:残疾人平等就业实践。加拿大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上的很多做法,对我国改进和完善现行政策很有借鉴意义。首要的一条就是转变观念,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态度。解决残疾人士的基本生存问题,只有在就业观念上彻底地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他们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平等。其次是在制度方面消除歧视和限制残疾人的条条框框。加拿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以反歧视为核心,并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着手,不断修改制度或法律中妨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英国: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第一个国家。在保障残疾人福利的政策实施过程中,英国以增强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指导,是实施自立型残疾人福利政策的先行国家,大力鼓励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参与就业。企业聘用残疾人员工的态度直接关系着残疾人就业与福利的发展,在英国,许多知名企业考虑到企业的自身形象,以一定比例的经费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帮助解读分析残疾人就业政策,以帮助残疾人就业。
美国:残疾人“无障碍时代”。1919年在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组织。经过90多年的发展,美国残疾人政策也从最开始的以提供福利为主逐渐转变为让残障人士与健全人享有同等机会为主,为5000万美国残障人士创造了无障碍社会。1990年生效的《美国残疾人法案》标志着美国残疾人进入了一个“无障碍时代”,《美国残疾人法案》的实施使得美国残疾人士享有包括消费、医疗和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利;拥有和正常人相同的被雇佣的权利;残疾人士在旅馆、饭店等一样享有同等的服务,这些政策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种细节部分,让残障人士和正常人一样,享受社会服务,感受到生活的便利。在当今的美国,只要残疾人雇员可以完成雇主所需求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就不能拒绝雇用残疾人,同时还有义务对残疾人雇员提供合理的调整使其可以从事相关工作。
因此针对发达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问题所做的措施,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改进。
第一,逐步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和单位充分吸纳残疾人就业。建议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要加强舆论上的引导,尽快制定出台集中就业相关的配套政策,对招录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单位进行经济支持,并鼓励用人企业和单位吸收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应当建立起反残疾歧视就业制度。建议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歧视”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将残疾和能力分开,强调残疾只是身体的残疾不是能力的残疾,消除劳动力市场对残疾人就业的普遍歧视。规定雇主不能在雇用、补偿、辞退、工作培训等方面歧视残疾雇员,即使是在残疾人需要雇主的帮助才能够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形下,雇主也应给予残疾人雇员平等的待遇。
第三,实现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创新。应在已有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创新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可以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加入明确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促进中主导作用的相关规定,政府带头在招录任何职位时不得因应聘者是残疾人而成为不录用的借口。同时还可以提供一些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位,建议每年在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中规划出一定的岗位比例,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四,加大残疾人就业执法力度,严格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更依赖于政策的贯彻实施,政府责任的缺失使得残疾人就业政策没能发挥应有的实施效果。建议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加入相关规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确法律责任。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必须在检查中对未能达标的原因做出解释并分析原因,限时进行改进。
综上所述,残疾人参与就业既是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他们自身价值和权利的必要过程,对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虽然残疾人就业问题由来已久,但作为政策分析的课题却是一个复杂、研究不多的领域,推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施与创新仍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