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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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其他一切组织等,以及其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具体责任人;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违法生育当事人。

第三条乡镇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和下一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未达标的;

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发

生其他恶性事件,被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四条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或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年和下一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一切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和下一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拒不履行法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项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除尘合同制工人和临时性用工人员等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学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学校当年和下一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社区等组织不履行法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未达到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要求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给予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党委、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一年内取消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在当年度考核时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九条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

第十条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采用分级审查、分级负责的方法。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呈报文明单位、综合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等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干部提拔推荐时,应同时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发现有本细则规定应

予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行为的,不得向上呈报或推荐。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评定综合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及时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发现有本细则规定应予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行为的,必须否决。

第十一条跨年评选的先进,只要其中一年被一票否决,即不得评为先进。

无明确年份限制的先进评比,一般应审查近两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行追溯否决。

应予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而未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推荐上报单位有责任向评审单位作出说明。评审单位应在收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追踪否决,并在原发布范围发布。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接受社会监督,鼓

励群众举报。

第十六条区级纪检、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推荐上报单位或评审单位拒不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拒不提供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推荐市级以上各类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按《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舟山市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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