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精炼猪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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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精炼猪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精炼猪油(食用动物油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鲜(冻)猪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为原料,辅以生活饮用水、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加工助剂),经原料预处理、绞碎、熔炼、排油、澄清、离心去杂制成食用猪油;再以食用猪油为原料,经加温、脱胶、脱色、过滤、脱酸、脱臭、再过滤、精油速冷、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用精炼猪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5009.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5527动植物油脂折光指数的测定

GB/T5532动植物油脂碘值的测定

GB/T5534动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935工业用猪油

GB/T8937食用猪油

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T12766动物油脂熔点测定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55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原料

3.1.1.1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鲜(冻)猪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为原料:屠宰前的活畜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猪剥离出的脂肪组织,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1.2食用猪油:应符合GB/T 8937的规定。3.1.2辅料:

3.1.2.1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2活性白土:应符合GB 25571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略带黄色,均匀一致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

呈软膏状或澄清透明的液体状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0.20

GB 5009.3折光指数(40℃),% 1.448~1.460GB/T 5527相对密度,20℃0.896~0.904

GB 5009.2熔点,℃32~45GB/T 12766碘值,%

45~70GB/T 5532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2.5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0GB 5009.227丙二醛,mg/100g

≤0.25GB 5009.181皂化值,(KOH)mg/g 190~202GB/T 5534不溶于乙醚的物质,%

0.5

GB/T 8935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检验方法总砷(以As 计),mg/㎏

≤0.1GB 5009.11

铅(以Pb 计),mg/㎏≤0.1GB 5009.12苯并(a)芘,ug/kg

9

GB 5009.27

3.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活性白土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瓶,2瓶用于检验,2瓶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相对密度、熔点、折光指数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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