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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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及对策探讨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财富, 为农村增加收人, 为城乡发展注入活力, 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 同时促进了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 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然而,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尽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民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 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 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

(一)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1、人身自由得不到保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的人身权不容侵犯, 但农民工被非法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对农民工实行野蛮的封闭式管理, 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严重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

2、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准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辅助用品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然而,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短期的经济利益,未履行法定劳动保护义务,让农民工在危险、有毒且无劳动保护设备的环境中工作, 使劳动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透露,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有70万,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他们每天工作12- 16小时的占46% ,没有休息日的占47%。我国的乡镇企业83%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 60%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90%粉尘超标, 30%的职工接触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发病率达15. 8%。更有甚者,一些企业轻视农民工的生命权,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 如果发生生产事故而意外死亡只赔偿几万元就了结。

(二) 经济权益难以保障

1、就业工种歧视。由于农民工的农业户口身份,被人为

地进行职业分隔,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待遇差的劳动力市场,从事那些脏、累、险、差等属于次属劳动力市场的职业。

2、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当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随意用工、随意辞退时,农民工常因拿不出书面合同而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我县一乡镇为例,该镇30多家企业中,只有2家煤矿签订劳动合同达80%,其他的锅厂、铁厂、建筑业签约率只有20%左右。

3、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没有保障。社会保险、福利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和劳动法对此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普遍没有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享有程度都明显低于本地职工。

4、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证。虽然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有些企业仍以试用期、三角债、经营亏损等为由,无理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企业有按时支付工资的能力也故意

拖欠,致使一些农民工辛苦一年连返乡的费用都挣不到。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农民工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

(三) 农民工在自身培训和子女受教育方面受到歧视

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上和市民没有同等机会,一些农民工缺乏劳动技能,且文化素质低,极需要进行职业及技术培训。但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出资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培训,即使有岗前培训,也是相当有限,且培训期间只给生活费。一些地方甚至还以培训的名义诈骗农民工的血汗钱。在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农民工子女随其父母生活在城市,成了既非城市人也非农村人而得不到义务教育的“边缘人”。尽管国家已经对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很多公办学校仍然收取高额借读费。这使得许多农民工不得不将其子女送到城市边缘地带的学校读书。这类学校收费低廉、基础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较差,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这就导致了他们的这种弱势境遇的恶性循环,客观上扩大了弱势群体的规模,严重阻碍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四)政治权益无保障

由于流动, 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也往往无法正常实现。主要表现在:第一很少参与村委会选举。村委会选举是农民工

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然而, 据了解, 由于受返乡成本过高、选举收益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 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过村委会选举。第二,不能参加城市选举。在务工城市的选举中, 由于中国公民的选举一般按照户籍登记来进行, 不具备城市户口的农民工, 不可能在居住城市参加选举。在政治上无奈地扮演着局外人的角色。第三,不能在用工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因为是农业户口,决定重大事项的职工代表大会,他们无权参加。更不能通过组织的力量抵御侵权行为。

二、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完备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从法律层面看,尽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都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 但随着农民工问题的日渐突出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也出现了。农民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权威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是一部较为完备的部门法, 但依然存在操作性不强, 对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例如,现行《劳动法》的第3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包括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具体的劳动权利, 但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未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再加上我国的就业制度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 使得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把农民工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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