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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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以下简称“鉴定基地”)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的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
第二章鉴定基地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鉴定基地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管理、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考核,确保鉴定质量。
四、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报名,资格初审,组建专业考评组,考场设置、准备,承担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四条鉴定基地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
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三章鉴定基地的建立与审批
第五条建立基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培分离、相对集中。
第六条建立基地的条件:
一、鉴定基地须设在本地鉴定管理权限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其授权。
二、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管理人员、考评员、技术保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
三、具有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话、保险柜、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档案柜等。
四、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设备、工具、计量检测仪器等。
六、具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资料。
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基地资格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审批权限: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中省属鉴定基地认定审批工作,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负责所属鉴定基地认定审批工作,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八条申办程序:符合鉴定基地建立条件的单位,填写《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审批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鉴定基地的审批权限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鉴定场地、设施清单;
四、负责人、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基本资料;
五、相关规章制度;
六、《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审批表》(一式三份);
七、申请报告。
第十条审批程序: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申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资格审查,并按审批权限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鉴定基地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按确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予以批复并授予统一的标牌。
第四章鉴定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鉴定基地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码,
由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综合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档案资料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文件及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技能操作评分表等原始资料须分批建档,保存期为一年;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须分类建档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场地、设施应列出清单,指定专人管理,进行定期检修、调试。
第十五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档案,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鉴定基地的运行
第十七条鉴定基地应按批准的范围和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指导与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鉴定基地以承担本单位组织的鉴定为主,并服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调剂。
第十九条鉴定基地承担鉴定任务实行申报制度。每次鉴定前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未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不得自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专业考评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派遣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相应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鉴定基地应及时向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不得自行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次鉴定(考核)结束后,鉴定基地应及时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情况书面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次鉴定(考核)的组织、成绩、试题、参考人员和考场纪律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鉴定基地每年年末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本年度鉴定工作总结和下年度鉴定工作计划。
第六章鉴定基地的年检评估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鉴定基地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执行年检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年检评估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对鉴定基地进行年检评估。
第二十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鉴定场地、设备、检测仪器情况;工作人员管理与使用情况;鉴定资料数据存档情况;鉴定质量与鉴定收费情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评估合格的鉴定基地向社会通报;年检不
合格的鉴定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2个月,在整改期不承担鉴定任务。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鉴定基地资格:
一、一年内未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二、超出批准的鉴定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五、管理不善发生操作安全事故。
第七章收费
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