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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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 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18、19条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 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 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 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有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即转发了国家 教育委员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技工学
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学校教师职务 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 件。
具体涉及教师职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 面
1.教师职务系列
国家教师职务制度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 学校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 职务、小学教师职务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又分 设若干职务。例如,普通中小学设三级教师、 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其中,中学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以及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 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 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教师职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指的是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 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 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 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 度则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 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 称
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制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 则
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和 辞聘
教师考核制度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育 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 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5章具体规定 了有关教师考核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第一款明确规 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具体规定了 教师的资格条件、资格认定与资格丧失等问题。
教师资格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款第二条规 定教师资格条件有五条: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认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师资格的获取有两条 途径。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1条规 定的学历。
二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体的国家教师 资格考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 确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的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师资 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依照
符合上述的一般要求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的要求视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异。依照国家规 定,中小学教师职务除应具备的学历、履 行现任职务职责的年限和实绩、教育教学 能力、教书育人的实际表现等职务条件外 ,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职务要求。
3.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 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级教师职务条 例规定的任职标准进行评审。
教师资格制度
第四组 主讲:龚洪
教师资格制度
一、何谓教师资格制度 二、教师资格的条件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 五、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考核 制度
何谓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也称教师的任职资格,是国家对打算进 入教师队伍、准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 基本的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和最低任职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则是国 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首先,应该提请教师资格认定的 主体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 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 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 明材料等;接着,相关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审查核实,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 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 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 效,且全国通用。到此,申请主体就有资格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 教师。但《教师法》第13条第三款又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 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
教师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 相应的教师职务。
其条件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学校相应的 教师资格(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 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地履行 现任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 康,能胜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的有关规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 其教师资格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认定。
(1)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 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Fra Baidu bibliotek
《教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教师所在的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对教师进行考核的 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客观、 公正、准确的原则的指导下,在教育行政 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多种评价方法、手段 ,如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考核,他 人评价与被考核教师的自评相结合的方法 等等,从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对教师进行 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结构对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