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法制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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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法制审核规定
为了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AA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许可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级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权限的主体,行政审批服务处(法规处)具体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二、适用范围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
5、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事项清单
1、三级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2、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宗旨相关的许可事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4、外资独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注册登记;
5、政府办非营利性的三级医疗机构校验;
6、涉及到特殊情形的。
四、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