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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二)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主要情形: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
失行为能力的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一)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
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
护士义务(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第19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
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二)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 隐私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
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 生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 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机构
四、护士执业注册机构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 。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 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 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二)
注意:处分、处罚一般是指卫生行政 部门、司法部门给予的处分、处罚,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也不 仅限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也包括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延续
六、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 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一)
七、执业注册的注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 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 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 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种。
-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中服从卫生部门或者所在 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护士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8个月以上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三)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特点:卫生部组织;
执业资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
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申请期限
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 )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 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 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 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五、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 变更的情形-变更执业地点 变更的申请机构-拟执业地的省级卫生主
管部门 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申请的行 为,其启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 地点有变化时,应当主动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报告。如果未办理 执业地点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对聘用护 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照本条例第28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护士执业管理-卫生部门职责
依据法定条件办理 不符合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法定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执业注册--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办理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内 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受处分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一)
护士权利(条例第12条、第13条、 第14条、第15条、第6条)
护士条例
临夏州卫生监督所 马 琼
护士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 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 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 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卫生技术人员。
主要内容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的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条件
一、护士执业条件 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专业:护理、助产(课程要求) -学历: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制:3年以上全日制 -临床实习: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 加社会保险
-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 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二)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专 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 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 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相应荣誉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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