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轮胎特保案”论中国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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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轮胎特保案”论中国应对之策

摘要: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一项仅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即被设立,但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中国自身国力的提升,中国应以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姿态去面对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

关键词:特保发展中大国贸易保护主义

一、中美轮胎特保案及其分析

“中美轮胎特保案”是奥巴马时代美国首起对华特保案,也是针对中国的最大特保案。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9月12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我国商务部于9月13日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9月14日,中方向wto提起轮胎特保案诉讼。2010年12月13日,wto争端解决小组最终裁定中国败诉。

目前,很多国内学者、橡胶行业协会代表认为,美国对华进口轮胎采取特保措施违反了《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关于针对中国tps特保条款的相关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中国败诉不正确,我国商务部也准备近日对此案进行上诉。但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美国适用tps特保措施虽然于理不当,但却于法有据。这主要体现在:一、由于针对中国的tps特保的适用标准极低,发起容易,因此美国可以证明中国轮胎的进口增加是造成美国的轮胎产业实质损害

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二、由于针对中国的tps特保的磋商程序宽松,因此美方可以在磋商期内即实施针对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三、由于针对中国的tps特保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其规定的报复条款形同虚设,因此中国商务部对美汽车和肉鸡产品启动”双反”调查,不能认为中国是在行使特保条款下的报复权利;

四、印、巴相继对中国轮胎采取的贸易措施虽然不是依据特保机制下的”重大贸易转移”条款,但其后果之严重、证明标准之低,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中国的应对之策

作为中国入世谈判博弈和代价的一项内容,在针对中国的tps特保条款和相关机制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今天,继续讨论并质疑其不合理和不平等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中国tps特保机制而言,目前中国需要做的不应是过多的批评或抱怨,而应在承认不利条款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冷静分析现今的客观局势,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应对策略,以争取在多边贸易环境中的主动权。中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这个转折点以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地位也得到迅速提升。我国自2008年完成”毕业机制”后,从一个受援国转变成国际援助国,向海外输出大规模的资本、产业、技术。”我国已经对国际经济开始具有大国影响力,正在从国际经济规则的适应者变成参与者和制定者。”①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再将中国定位于受害者的角色,而应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的姿态去应对

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

第一,面对现实,积极应诉。

当前的中国与gatt时代的罗马尼亚、波兰等东欧国家在经济实力、国际地位等方面不可同日而语。中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这个转折点以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地位也得到迅速提升。我国自2008年完成”毕业机制”后,从一个受援国转变成国际援助国,向海外输出大规模的资本、产业、技术。”我国已经对国际经济开始具有大国影响力,正在从国际经济规则的适应者变成参与者和制定者。”但可能正是源于中国的大国崛起,西方国家利用特保机制遏制中国发展的愿望就愈加强烈。在距针对中国的tps特保即将结束的两年时间内,西方国家会不会抓住特保机制的尾巴针对中国产品展开的频繁的贸易战?我们需对此种可能性提高警惕。

在tps特保机制即将结束的前提下,当成员方对我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调查后,我国的出口方与其他利害关系方应积极应诉和参与。然而,中国千百年来形成的”厌讼”思想和陌生的诉讼环境,使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在面对国外保障措施调查时一味地沉默、妥协。实践证明,涉案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将对调查过程及最终裁决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tps特保领域的效力最为明显。自wto成立以来所有诉诸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均以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的败诉而告终,这对那些用保障措施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成员方起了很好的限制作用。对此,建议借鉴中国在反

倾销领域的做法,规定”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②。同时,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商务部还实施了”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③。类似的制度也可以适用于特保措施的应诉,以此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利用dsu,完善法律。

作为tps特保法律基础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的相关条款对特保的一些关键性概念规定的模糊不清,如”进口快速增长”“国内生产者”“一个重要原因”等。这就很容易导致成员方在实践中随意解释或进行降低标准的适用,从而轻易地启动对中国产品的特保调查并做出肯定性裁决。

原则上wto不承认”判例法”,但根据wto宪章第十六条(1),世界贸易组织首先应遵循缔约各方在gatt1947年的决定、程序和习惯做法,这也许为wto根据先例裁决打开了一个缺口。实际上wto 根据先例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情况非常广泛,这在tps特保领域尤为明显。一个有100页、5800行注脚的关于钢铁保障的委员会报告,几乎所有的内容都提到了wto和gatt的先例。如果能够通过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模糊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则中国在特保机制下的权利义务便可得到确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特保措施的滥用。

(二)国内层面

第一,完善应对tps特保的制度与机制,做到三级联动,协调运

作。

在国内应对特保措施的层面上,我们应该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级联动,协调运作的制度模式。除了企业和行业协会应积极应诉之外,我国政府也应重视和加强与特保措施立案国(地区)的磋商,《议定书》第16条要求进口国在决定对中国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前应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尽管中国tps特保磋商的程序比较宽松,进口国在磋商期间即可实施特保措施,但我们仍要充分利用磋商的机会,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基础上证明”市场扰乱”不成立,或将特保措施限定在中国企业可能接受的范围内。例如”哥伦比亚2005年8月7日、2005年9月8日两次公告对中国一系列纺织品实施临时特保措施,征收59%-91%不等的附加税,后经中国政府与哥方多次磋商,哥伦比亚最终于2006年3月宣布终止前述特保措施。”④

第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转移发展重心。

更深层面的,我们应该反思”中国制造”频频遭受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调查或制裁的原因。在这一系列调查及制裁措施中,每一次制裁的理由几乎都与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不无关系。以轮胎为例,”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在美平均售价为每个50美分至60美元,而美国自产轮胎价格达到200美元。”⑤可以说,我国成为世界出口大国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廉价的劳动力、低效的能源利用、严重的污染环境基础之上的。在贸易纠纷越发频繁的将来,我国企业必须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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