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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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术语 (2)

第三章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4)

第四章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8)

第五章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10)

5.1 总体要求 (10)

5.2 公共服务设施 (10)

5.3 住宅与建筑 (13)

5.4 基础设施建设 (18)

5.5 管线综合 (32)

5.6 景观与环境 (33)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5)

第七章附则 (36)

本导则用词说明 (37)

附件一:河南省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38)

附件二:河南省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44)

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49)

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54)

附件五:河南省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审办法 (60)

附件六: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办法 (63)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1.4 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乡(镇)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规划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与县(市)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1.6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空

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村镇体系规划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一并报批。

编制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

第二章术语

2.1 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县(市)、乡(镇)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

2.2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2.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地,包括住宅、公共设施、道路广场、绿化等四类用地,不包括生产用地。

2.6 历史文化名村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意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并予以保护)。

2.7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

2.8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指2009年以来由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命名的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村庄。

2.9 公共设施用地

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设施的建设用地。

2.10 农村非农产业用地

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商贸物流、旅游等非农性产业发展用地。

2.11 交通用地

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2.12 居住组团

社区中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生活聚集地。

2.11 住宅建筑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a)。

2.12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13 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a)或以居住区总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14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15 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16 绿地率

社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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