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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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的工会经费实际上缴数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使用数明显小于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导致这两个项目的余额逐年增加。在此情况下,企业能否不计提这两项经费,或者按实际上缴数或实际使用数计提这两项经费?
解答:
1.关于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因此,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需按规定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虽然《工会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哪些企业必须建立工会,事实上也有很多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将表明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不充分,需考虑潜在的不利影响。
另外,有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地)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需要按同样的标准缴纳“工会筹备金”等,这都使得这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的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考虑是否需计提工会经费时,也需要考虑该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咨询律师和本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以后,认为该企业确实并不是必须成立工会,并且当地的工会经费缴纳的强制性不高,当地的同类企业也普遍未设立工会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则该企业也可以不计提和缴纳工会经费,但我们需要在底稿中记录对于为何同意企业不计提工会经费的相关考虑,并获取相关的证据。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因此不按规定计提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是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的。
职工教育经费在性质上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所规范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提取额都只是表明了可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额度,但提取时并未指明具体用途,因此严格来说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于“负债”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但考虑到此类经费的余额一般较小(低于审计可容忍误差),并且如果不提取又会存在如上所述的法律风险,因此实务中都应当是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其余额反映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3.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
(1)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实际缴纳数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必须凭规定的税前扣除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满足的条件的一般规定,企业确认与“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余额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的期末余额必须有具体的使用计划,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初拨缴给工会。
②预计下一年度将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下一年度的工会经费拨缴额(包括本年度计提,将在下一年度拨缴的金额在内)将不会超过下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2%。
③预计在拨缴时将可获取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
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满足的条件的一般规定,企业确认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期末余额中,除已有明确、具体的使用计划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因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期末余额中无明确使用计划的部分,无法确定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也就无法确定预计转回的年度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内的支出超过本年度的税前列支限额,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参照前面“所得税会计的相关问题”之问题11(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述的相关原则予以考虑。
1、对于已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储备余额类似,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超支部分,按规定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此时可参照《计学撮要》第265~266页中对广告费超支部分的讨论,确定能否针对该超支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对于已计提尚未缴纳的工会经费,如果有明确的缴纳时间表的,则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与期末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余额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