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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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

案情:

案例一:2000年5月23日上午,刘某酒后在某市新华街站上了9路公共汽车。上车后,刘某在一空座位坐下,又把随身背的书包抢占在旁边座位上,这时有一张姓乘客将其书包拿起递给他,欲坐在该位置上,刘某拿过书包朝该乘客身上砸去,并骂到:“谁让你拿我书包,这位置是你坐的吗?”售票员闻讯赶到问他:“这位置有人坐吗?”刘某答:“有人坐。”售票员问他:“谁在这儿坐?”刘某答:“你管不着。”随后拿起书包朝张姓乘客吼到:“你干吗拿我书包,要偷钱哪。”张姓乘客愤怒地与他讲理,刘某更是恼羞成怒,上前抓住张姓乘客的衣服,非说张姓乘客偷了他的钱,并推推搡搡到门口,结果公共汽车到下一站点停车时,车上的乘客下不去,站上的乘客上不了车。有乘客报告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三)项、第12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对刘某予以拘留7日处罚。

案例二:1999年8月9日下午5时30分,某银行的班车正要发出,郭某某赶到班车前,与司机商量,欲乘该班车回家,司机不同意,郭某某强行登车,司机与其他人劝其下车,郭不下车,并对劝其下车的人员推拉、辱骂,耽误班车的正常发车约30分钟。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一)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对郭某某予以罚款200元处罚。

意见

对案例二的郭某某行为的定性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是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

评析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构成特征如下:

1、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而不是其他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不是交通管理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客船等。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该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自然人。

4、该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行为。

案例一的刘某酒后乘公共汽车时抢占座位,不听劝阻,又肆意闹事,阻碍乘客上下车,扰乱正在运营的9路公共汽车上的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是正确的。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该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使得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侵犯的是交通管理秩序,引起交通秩序混乱、中断等。

第二,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的交通管理活动中,且情节严重。

第三,行为主体不同。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共同扰乱行为中的共同行为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组织、策划、指挥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

2、该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区别如下:

第一,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分别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医疗、科研秩序,或公共场所的正常的活动秩序。

第二,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主要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扰乱行为分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或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

案例二的某银行的班车是交通工具,但不是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属于银行正常工作中的一部分,扰乱该班车的正常发车,即是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对郭某某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生效之后,类似情况可依据新法第23条第三项予以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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