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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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
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这里不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只
能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况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
具专票。
但是,如果放弃免税,按简易办法3%缴纳增
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有个例外,营改增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上面表格第七点」参照销售旧货处理,不得放弃免税,不得开具专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