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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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
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六个工作委员会。
生产建设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的安全。
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
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做好爱心超市、求助热线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节村民
第十七条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
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