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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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吴杰 20070194

【摘要】: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实施以来,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道路。但是在实践中,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确出现诸多问题,本位将对该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劳动者,用人单位

众所周之,职业病已经成为危害我国劳动者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为了控制职业危害,有效地防治职业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作出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是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因此本文以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探讨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法定职业病

要研究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何为职业病?职业病,学界通常定义为:“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病因素而导致的疾病。”①由此可见,职业病的范围实际非常之广,不仅有公众通常较为熟悉的尘肺病、化学中毒,包括长期低头伏案工作的财会、写作、文秘等职业的人员易患的脊椎病,公司白领、科研人员等从事大量脑力劳动的人群高发的心脑血管疾病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由于现实国情,当前职业病防治的重点是首先解决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的职业病问题,包括职业性粉尘危害、放射性危害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危害。因此我国采取由国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名单的方式界定职业病范围,明确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职业病范围,列入该范围的职业病,通常成为“法定职业病”。对于暂未列入其中的职业病,通常称之为“职业相关疾病”(又称职业多发病)②,这些不归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通过不断的补充完善,目前整个制度体系中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近160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③,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充分体现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只

有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才能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立法的关键即在于明确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保证权利义务实现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监督其有效地实施。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整个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防治职业病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职业病防治立法的主要内容。跋扈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责任,但是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④由于在用工环节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正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样,同时也应当对劳动者的健康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立了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作业管理或者劳动过程的管理;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⑤

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有权督促劳动者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有权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

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更多的强调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使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其主要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接受职业健康交与、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的作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或有必要时(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⑥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同时,劳动者也有下列义务:学习和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卫生法规制度、操作规程;正确适用及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而言是一项技术含量相当高的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虽然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主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但是其中不少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工作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有害原材料毒性鉴定、卫生工程防护、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与康复等专业技术,用人单位自身是没有能力完成的,必须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⑦。用人单位与提供上述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形成了委托与提供服务的关系。被委托方向委托方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规范服务。由于职业卫生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因此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服务资质和工作质量也必须受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范,接受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

(三)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

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了职业卫生行政管理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还与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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