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发生在2004年,原告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被公交车撞倒。
随后,彭宇将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2004年某日,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
当公交车行驶至一站时,彭宇突然感到头晕,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彭宇自己摔倒,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随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在治疗过程中,彭宇发现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并未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宇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公开赔礼道歉。
而被告则辩称,彭宇是自己摔倒,并非被公交车撞倒,且在事发时并未对彭宇进行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道德层面,公交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未进行救助,有悖于社会公德;而在法律层面,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却引发了社会争议。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的讨论。
3. 社会责任感:本案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他人遇到困难时,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及时伸出援手。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中国法律却呈现出离谱的现象。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彭宇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事件。
当时,彭宇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老人却反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法律对彭宇过于苛刻,而对老人过于宽容。
分析: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他们在行善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法律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过于宽松,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2. 案例二:李某某强奸案2013年,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母亲提出申诉,称李某某并非强奸,而是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某无罪。
分析:李某某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律对性侵案件的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误判。
3. 案例三:马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年,马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马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肇事,而是因为疲劳驾驶。
法院最终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宽松态度。
一方面,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判;另一方面,法律对被告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即使改判,仍需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4. 案例四:张某某盗窃案2018年,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盗窃,而是因为生活所迫。
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法学课堂经典社会案例

法学课堂经典社会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彭宇案”吧,这可是相当经典的社会案例。
话说有一天啊,一个老太太在公交站台附近摔倒了。
彭宇呢,是个小伙子,他好心去扶了老太太。
结果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把她撞倒的,然后就把彭宇告上法庭了。
在法庭上啊,那情况可就有点微妙了。
法官有句话特别出名,他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为什么要去扶呢?”这就有点让人觉得奇怪了,按照常理,有人做好事去扶摔倒的老人,这是很正常的善举啊。
但是这个案子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个案子的影响可大了去了。
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就开始担心啊,要是自己去扶摔倒的老人,会不会也被讹诈呢?所以那一段时间,大家看到老人摔倒都有点犹豫,不敢轻易去扶了。
这就像一颗石子投进平静的湖面,掀起了层层巨浪,让原本很正常的社会互助行为都变得小心翼翼起来了。
还有个“昆山龙哥案”也很经典。
昆山有个叫龙哥的社会哥,他开着车,不知道咋地就和一个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了点冲突。
这个龙哥啊,脾气可暴躁了,从车上拿了一把长刀就砍向于海明。
结果呢,在打斗过程中,龙哥的刀掉地上了,于海明捡起刀来,反过来把龙哥给砍伤了,最后龙哥不治身亡。
这案子当时大家都很关注,焦点就在这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按照以前的一些观念和判断标准,可能于海明的行为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者有其他问题。
但是最后呢,法院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判决可太重要了,就像是给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打了一针强心剂,让大家知道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合理的反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给很多在遭受侵害时想反抗又担心违法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呢。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在法律界,“彭宇案”那可是相当有名,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话说有一天,在南京的某个地方,老太太徐某摔倒了。
这时候,彭宇同学出现了,他好心地去扶老太太起来,还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
本来这是个好人好事的开端啊,就像我们平常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伸个援手是很正常的嘛。
可是呢,事情突然就变味了。
老太太后来竟然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可是争议超级大的。
那争议的焦点在哪呢?首先就是证据的问题。
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用了一个“常理推断”,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啥要扶老太太去医院,为啥还要垫付部分医药费呢?这个“常理推断”就很值得玩味了。
按照我们正常的想法,做好事的人也是会这么做的呀,难道大家以后做好事之前都得先找个证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能去帮忙吗?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快被车撞了,你想拉他一把,还得先喊一声“我只是想救你,不是我推你的哦”,这多滑稽啊。
三、社会影响。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那可不得了。
它就像一场大风暴,席卷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心里就会打鼓,“我到底要不要扶呢?万一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就导致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好像突然就变得很脆弱了。
本来大家互相帮助是一种很美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很多人做好事的热情。
四、对法律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很多教训。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像监控录像啊、目击证人啊之类的。
而且,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更加谨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价值导向。
近年来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南京彭宇案2012年,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遭遇抢劫,其女友李某上前施救。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被抢劫者刺伤,彭宇则被误认为是凶手。
此后,彭宇被警方控制,并面临巨额赔偿。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1. 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发生在2012年1月,当时彭宇与女友李某乘坐公交车。
在途中,李某被一名男子抢劫,彭宇上前制止。
在抢夺过程中,李某被抢劫者刺伤,彭宇则被误认为是凶手。
警方随后将彭宇控制,并要求其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
2. 案件分析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原因是案件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彭宇在制止抢劫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李某受伤,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彭宇在制止抢劫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启示南京彭宇案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勇敢地维护正义,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此案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如证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2013年,浙江温岭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虐童事件,幼儿教师李某因虐待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
1. 案件背景2013年,浙江温岭市某幼儿园教师李某因长期虐待儿童,被家长举报。
经调查,李某在幼儿园内多次殴打、体罚幼儿,甚至用针扎幼儿。
此案引发了社会强烈反响。
2. 案件分析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中,李某因虐待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表明,我国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零容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案件启示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长、学校、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陕西神木“毒跑道”事件2016年,陕西神木市某小学发现跑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学生出现身体不适。
此事件被称为“神木毒跑道”事件。
1. 案件背景2016年,陕西神木市某小学发现跑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学生出现身体不适。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该案件涉及到一个老人在街头摔倒,被行人彭宇扶起后,老人却诬陷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质疑。
本篇法律示范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见状,上前扶起老人。
然而,老人却声称彭宇将其撞倒,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四、法律分析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扶起老人是出于善意,并无过错。
因此,彭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老人捏造事实,诬陷彭宇将其撞倒,构成诬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因此,老人虽然构成诬告,但因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未违反程序正义。
五、法律示范1.对于类似彭宇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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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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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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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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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学习者和实践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一:南京彭宇案(一)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下关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彭宇(男,23岁)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彭宇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彭宇是肇事者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以彭宇是肇事者为理由拒绝赔偿,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知,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证据认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是肇事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知,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彭宇是肇事者,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 司法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主张,依法作出判决。
这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马乐受贿案(一)案情简介马乐,原某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
2013年至2015年,马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5.5万元。
案发后,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马乐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该条款,马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收集了马乐受贿的证据,包括受贿事实的证明、受贿金额的证明等。
法律学生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发生在2006年的真实案件,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和引发的伦理争议而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行人彭宇被一辆公交车撞倒,随后被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扶起。
不久后,彭宇的伤情恶化,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彭宇认为,是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的见死不救导致了他的伤势加重,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他们扶起彭宇时,彭宇并未表示受伤,且事发后不久便自行离开。
因此,他们没有救助义务,也不应对彭宇的伤情负责。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彭宇部分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南京彭宇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是否有救助义务?(2)被告的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被告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2. 法律分析(1)被告是否有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扶起彭宇并协助其就医,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然而,被告是否具有救助义务,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任何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不能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立即报警。
”由此可见,被告在发现彭宇处于危险状态时,有义务进行救助。
(2)被告的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并未采取不当措施,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其救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法理学分析从彭宇案引发下述几个问题:1、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含:a.正式的渊源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a.法的效力b.法的来源c.依据延伸:判决要以证据为原则,我国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不能用推理的方法判断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定案的大前提和最重要的原则。
本案中用情理作为依据,法官的判决用正式的文书否定了社会中高尚的人,揭开了人性本能反应自保的特点。
2、什么是情理含义:.追求个案公正的教育性调停.官方和民间的第三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非规则性的法3、如何适用情理关于情理作为法的渊源:.朱子的情与理:天理与人欲.法律中的情理:幕之为学,其运用之妙,尤为善体人情。
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体下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
情理一词的作用,既有强行性公序良俗的意义,又被作为妥协分组损失的手法而使用,即作为保持数量计算上的均衡的大致标准,又作为不是单单论证权利之所在,具体而言,情理大约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
(泸州)4、彭宇案的中心问题:用情理分析了事实,而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
即本案中事实推定存在错误: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
所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本案中法官的推定并不是由此必彼,例如“二百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的问题,法官想当然的认为被告没有让原告返还就是赔偿款的结论显然并不是由此必彼的推论,也存在原告觉得二百元并不是大数目,不急于一时返还的可能性,这是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事实推定错误。
经典法律案例及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彭宇扶老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下班途中,扶起一位倒地的老太太,随后被老太太家属起诉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目睹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彭宇上前将其扶起。
随后,老太太家属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4.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彭宇在事发时对老太太进行了救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的受伤与彭宇的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彭宇赔偿老太太2万元。
三、案件分析1.案件焦点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在救助老太太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案件分析(1)关于救助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侵权人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彭宇在救助老太太的过程中,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因果关系在南京彭宇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彭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的受伤与彭宇的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
这表明,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充分考虑救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合理关联。
(3)关于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彭宇主张自己无罪,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此,彭宇未能证明自己无罪,承担了赔偿责任。
彭宇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又称“彭宇扶老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民事侵权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冲突,引发了社会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彭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场所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上前扶起。
事后,老人家属认为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直接原因,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不服,诉至法院。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彭宇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 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何界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彭宇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公共场所看到老人摔倒,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上前扶起。
从法律角度分析,彭宇的行为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2. 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虽无过错,但法院认为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此判决,存在以下争议:(1)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因:法院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时,应当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
然而,这种谨慎措施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判决结果引起争议。
(2)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彭宇的行为虽无过错,但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引发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
有观点认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应当有所区分,不应将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
3. 如何界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道德责任是指个人在道德层面上对他人或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他人或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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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托 改进。
“彭宇案”案情简介
2007 年 1 月 4 日,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以 彭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 13.6 万余元, 而彭认为其没有和徐发生碰撞,其搀扶徐是做好事。经过三次开庭, 法庭仍无法查明徐如何跌倒。2007 年 9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对彭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常理分 析”,认为彭“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彭是 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 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未 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据此,法院裁定彭补偿
法经济学理论的应用
一个实例 ―― “彭宇案”
“彭宇案”案情简介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徐寿兰(以下简称徐)在南 京市某公共汽车站等候 83 路公交车。大约 9 时30 分左右有两辆
83 路车同时进站,徐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行至前一辆公交车
后门时摔倒。当时彭宇(以下简称彭)正好第一个从前一辆公交 车后门下车,将其扶至旁边。现场惟一目击证人陈二春从前一辆
徐 40%的损失,即 45876 元,10 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 (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
公交车下车后,看到从后门下来的彭扶起老人,便一起把老人扶
到路边。徐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打电话通知了其儿子和侄女。 陈二春回忆此过程中各方气氛平和,没有僵持与敌对,徐对他和 彭连连感谢。陈二春在徐的儿子赶到后离开,但彭叫了一辆出租 车,陪同徐母子到医院,并垫付了 200 元的医疗费。徐被诊断为 左股骨颈骨折,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费用数万元。徐咬定 彭是肇事者,要其承担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徐的儿子报警, 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并升级为诉讼。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 进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 “绝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 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 4.01%的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 “这是起码的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