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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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

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

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

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

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

目录

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1)

(一)公示原则 (1)

(二)公信原则 (2)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

(一)不动产物权及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2)

(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 (3)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3)

(一)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二元对立 (3)

(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4)

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4)

(一)公信力概述 (4)

(二)登记的公信力 (4)

(三)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 (5)

五、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现状与完善 (5)

(一)公示原则及物权公示的效力 (6)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 (6)

(三)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 (6)

六、结论 (7)

参考文献 (7)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一)公示原则

1. 公示原则的含义

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含义,法学界至今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争议在于公示的对象的确定。我国学者对该定义,可以分为“物权变动说”、“物权状态说”、“物权状态与变动说”。

“物权变动说”认为,由于物权的变动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保护以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秩序,法律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向社会展示,以期获得保护第三人的功效。“物权现状说”认为,物权公示的目的首先在于透明物权关系,宣示物权归属状况,以维护标的物的静的安全。故公示的对象应为基于某种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后物权的归属或现状。而按照“物权状态与变动说”,物权公示的对象包括两个:一是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二是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

笔者认为,规定物权公示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明确物权的归属,体现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何种物权,使相对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所以“物权状态说”更为合适。

因此,公示原则可定义为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和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 公示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历经变迁,最后才发展成为今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罗马法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以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按照通说,是以十二世纪左右德国北部都市之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记载于市政会所掌管的都市公簿为其滥觞。但此项制度曾一度中断,只是在某些地方特别法中略有保存。至18世纪,人类社会开始进入资本主义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对农业金融业有强烈的需求,由此而产生了社会上对土地抵押的强烈要求。在这种情况之下,土地登记制度又在普鲁士邦和法国南部的抵押制度中复活。随着物权的发展日益从直接利用走向价值化、抽象化和观念化,不动产的流动大都凭借权利形态的流通,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物上权利的设定、变更,因此,登记制度便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然需要。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都是以物的占有的现实移转一一交付作为公示手段的。近代商品经济发达,交易频繁,动产物权变动若均以现实交付为其公示手段,会徒增手续上的麻烦,也不符合现代社会交易迅捷的要求。于是,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观念上的交付。观念交付简化了交易程序,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但是相应地,它使占有不能完全表达物权内容的缺点更加突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近代物权法推出了两项补救措施:其一是将一定状态的商品(通常是存放在一定处所的特殊商品)证券化,即将动产物权记载于类似证券的单据上,以此证明物权的存在及归属。当物权发生变动时,以单据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例如仓储单、海运提单等等;其二是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要求登记。

3. 立法理由

之所以确立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基于以下两点的考虑:

(1)从物权的特征上来看,物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的特征。从主体方面来看,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之外,其他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不得侵犯权利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物权权利;从效力方面来看,物权一方面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另一方面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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