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在我国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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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在我国的地位研究

摘要:本文先是针对财产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地位做出具体阐述,随后对财产税中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讨论,指出财产税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最终确立以建立一个科学、公平、合理、高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产税体系为目标。

关键词:财产税改革开放税制改革基本国情

财产税历史悠久,作为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很长时期内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在地方财税体系中仍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收入等方面具有其它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和完善财产课税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税收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相对商品税制、所得税制的改革,财产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基偏窄、税目税率设计不合理、征管手段落后等弊端,造成财产税收入偏低,无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研究主流意见认为,我国在财产税改革方面应学习西方国家税制模式,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笔者认为,财产税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但必须对我国财产税改革的目标和模式作出适合国情的定位,这不仅关系到财产税制度的设

计、建立我国地方税体系构架,还关系到我国整体税制改革的目标设定,对我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等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试作初浅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在国外,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国内外众多的理论研究成果普遍认为财产税比较适宜划归地方并

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美国著名财政学家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richard·a·musgrave)教授对中央与地方税制结构的划分制定过以下标准:

①用于调节社会分配的累进行税收适合由中央管理;

②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收归中央;

③税源在地区间分布不规则的归中央;

④生产要素容易变化的税源归中央,基本不变的归地方;

⑤依附居住地的税收合适归地方;

⑥与利益或使用相关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均可管理。

世界银行和税务专家罗宾·鲍德威(robin·boadway)对发展中国的分税制改革提出了以下建议:

①所得税因关系到全社会的收入,应当由中央管理;

②与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等相关的税种归中央管理;

③资源税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④对非流动性的不动产课征的税种归地方;

⑤具有收益的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⑥在多个五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归中央,在单一环节征收的销售

税归地方。

蒂伯特(tiebout)所著的《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中指出,基于组织收入的效果考虑,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更接近纳税人,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纳税认的情况,更加便于征管,特别是对税源相对零星分散的税种。

美国财政学者塞利格曼(e·r·a·seligman)提出了分税制国家税种配置的三项原则:第一是效率原则,由征税效率最高的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是适应原则,以税基的大小划分税种的归属,税基大的由中央管理,税基小的归地方管理;

第三是充分原则,以税收负担公平为划分标准,如果税种是为公平目标而设置,应归中央。

迪尤(john·f·due)提出多级政府之间税种配置应尊循的原则:效率原则和经济利益原则,效率原则与塞利格曼的观点相同,在利益原则中,迪尤认为税种归属于哪一级政府应以有利于经济发展、不减少经济利益为目标。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财产税研究愈来愈受理论界学者们的关注。财产税改革呼声日益高涨,是否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刘植才教授认为我国财产税制度在改革开放虽然有所发展,但仍存在着税种缺失、税制老化等问题,亟待改革;蒋晓惠主张尽快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王国华、马衍伟认为财产税税源丰富,通过改革和

完善地方税制并建立地方税收内生增长机制,财产税应当成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湖北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指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在国家宏观调控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财产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财产税制改革不仅具有历史必然性,而且也具备了现实可行性;席联杰认为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与国际成熟经验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财产税制进行改革;厦门大学张祖华认为,财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筹集、社会公平调节等方面仍具有商品税、所得税不可取代的优点,受政治、经济等方面影响,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按照优化税制思想,完善财产税制和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十分必要的;全胜奇认为我国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把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物业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杨重光认为开征以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新开征一个税种,从理论到实践都必须经过认真研究,特别是要在理论上弄清楚一些基本问题,必须慎重处理;马克和在对世界部分国家开征物业税情况进行比较后,指出物业税虽是财产税发展的方向之一,但目前开征物业税尚存在障碍;张炜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原则进行了阐述后,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税制选择以及具体的税收要素进行了分析。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开始了对地方税进一步改革的进程,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进行了改革或修

订。物业税试点工作在几个省份试运行后,由于考虑到经济环境和试运行的成效,试运行工作于2009年停止。财产税改革进程因此蒙上一层不确定因素。

笔者从事税收工作十多年,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均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mpa学习,感到我国财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度入手,充分借鉴国外财产税改革和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以及图表列示等研究方法,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新一轮税制改革背景,在导师的指导下,加强实际调研和综合数据分析,对我国财产税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存在的不足,通过对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度设想,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的路径,建立一个科学、公平、合理、高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产税体系。

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但是从我国目前财产税来看还难以承担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担,主要表现在:一是财产税体系仍不完善;

二是地方政府税政管理权偏低限制了财产税发展;

三是财产税收入偏低,主体作用不突出;四是财产税改革滞后,与当前经济形式不相适应。

基于以上原因,只有加大财税改革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才能更好地发挥财产税收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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