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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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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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的种类
(1)独占许可
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内对授权品种 拥有独占使用权的一种许可。
(2)独家许可
指品种权人授予他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独家实施授权品 种的权利,不向第三方授予实施该品种的权利。
(3)普通许可
指品种权人在规定地域范围和时间期限内,允许多方 同时生产、销售或使用同一授权品种。 27
UPOV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制定基本法律和技术规则、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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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3 年修订专利法,均未将植物新品种权放入保护。
1997年10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
1999年4月加入UPOV,成为该联盟第39个成员国。
六、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管理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登记制度:指除水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油菜等以外的小杂粮、薯类、蔬菜、 果树、烟草、草类、中药材、花卉、食用菌等。 申请单位个人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供:
(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 (2)选育或引进技术报告和推广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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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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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种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1、品种权的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 年,其他植物为15年。
2、品种权的终止 (1)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 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 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 和特性的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农业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在诉讼时效范围内(2年) (6)当事人没有就该品种权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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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处理的品种权侵权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 名或者盖章。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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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第三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第二节 国内品种审定管理 第三节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 第四节 国外农作物品种登记和管理 第五节 农业知识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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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糯玉米
特长高产玉米
高产白玉米
2
新品种
抗旱水稻 高产小麦
高产棉花
3
油桃、水蜜桃、 黄皮甜瓜、网 纹甜瓜、大樱 桃、桑葚
4
高产优质蔬菜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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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1、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 性状进行鉴定;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重复不少 于3次,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
2、生产试验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进一步验证, 总结栽培技术;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 点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不大于3000平米,一个生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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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权的申请 1、审批机关 国家农业部、林业局
2、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内容:1)新品种的暂定名称、2)新品种属或者 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3)培育者姓名、4)申请人 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5)申请人的国籍、6)新品种 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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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内容:
4、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1) 案件的受理
(2) 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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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品种审定机构
国内品种审定管理
1、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
2、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9-13 位专家组成品种审定委员会;
3、并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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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 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1)仅以数字组成; 2)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3)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4)以县级以上行政地面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面;
5)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国内外知名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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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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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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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品种审定的申请书内容
(1) 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 传真、国籍。
(2)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3) 作物种类的品种暂定名称 (4)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5)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 缘、育种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6)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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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管理
(一)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
(二)省级品种区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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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实施
(一)参试品种 参加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是由各省级种子 管理部门推荐的以通过审定或经过试验表现优良品种,或 者是登记备案,各育种单位直接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中心良种繁育处申报的品种。 (二)试验的安排 1、试验年限 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 试验。 2、试验组别 按作物品种分成不同组别,如普通玉米组、特用玉米组
(三) 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保护 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 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志、品种权标志。 (2)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 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志 (3)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 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授权品种标志。 (4) 生产或者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5)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6) 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 的行为
(2) 繁殖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 。
(3)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数量少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 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当通知申请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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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受理的品种权申请文件 (1)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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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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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是知识产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 1930年美国出台植物专利法,1931年授予了第一个植 物专利。
1961年,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荷兰等国签 署了日内瓦公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1968年随着公约在3个国家批准后,UPOV正 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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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 第七章 罚 则 • 第八章 附 则 共四十六条,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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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定与公告
(一)初审 召开审定小组会议,2/3以上委员到场有效,赞成票超过 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1/2以上的,通过初审。
(二)审定
通过初审品种,推荐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 过审定;由品种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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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随意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取消试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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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种权的费用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部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和测试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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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1、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 品种权侵权案件。 2、申请处理的品种权侵权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二)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下列条件,不需要品种权人许可:
(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生产、销售等实施 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1)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2)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 理条件实施的 (3)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 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28
2、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品种权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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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按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按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4、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 属于最先申请人;同时申请的,授予最先完成育种人。 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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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与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 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遭受意外的损害和药物的处理。
(2) 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3) 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种子的,种子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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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繁殖材料的时间、数量和其他质量要求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1)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
三、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 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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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4)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5)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1、依据申请文件、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指 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考察
2、符合要求的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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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权的复审 1、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 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 复审
2、宣告品种权无效和新品பைடு நூலகம்更名的复审
(4)文件未打印的
(5)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6)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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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按规定,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 日、给予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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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一)品种权的初审 1、是否属于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范围 2、是否符合新颖性 3、命名是否适当
(二)实质审查
1)新品种的暂定名称
2)新品种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3)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 4)对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5)栽培技术的说明等
新品种照片要求:1)说明品种的特异性;2)彩色照片, 或特定条件的黑白照片;3)照片规格8.5cm*12.5cm或者 10cm*15cm;4)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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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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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