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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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以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全书内容分为结婚制度、婚姻终止制度、监护制度、抚养制度、收养制度、扶养和赡养制度、涉外婚姻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等九大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下又分为若干子情境。)、法律关系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作为民法学的分枝学科,婚姻家庭继承法既与民法学的其他学科密不可分,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这是由婚姻家庭法的自然属性、身份属性和伦理属性所决定的。而以亲属身份关系为继承发生依据的继承法也必然与一般的财产法相区别。
第一章婚姻家庭学说的理念和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婚姻家庭的基本理念及属性,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基本职能,了解婚姻家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特点以及其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相关上层建筑的关系,为今后学习婚姻家庭法律作好理论准备。
计划将授课时数:2 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及属性
一、婚姻、家庭理念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该结合具有夫妻的身份,受法律的保护。
2、婚姻的性质
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
3、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它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
4、家庭职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职能与生活职能。生活职能又可分为生育职能、教育职能与扶养职能。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基于性本能和繁衍后代的需要,而形成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团体,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以人为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力。婚姻家庭的发展与演变又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与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领域的影响与制约。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摩尔根对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分析。
群婚制的各种主要形式。血缘家庭和亚血缘家庭。
对偶婚制的出现及其作用。
三、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和婚姻制度的发展
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社会条件。
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主要特点。
复习与思考:
1、试述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从家庭结构的变化看家庭职能的发展演变。
3、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4、试析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5、试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6、违反法律规定的性结合能否称之为婚姻,为什么?
7、一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缔结了一种身份契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8、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的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9、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10、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母亲或父亲,如何解释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其中的作用。
11、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现实意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及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程和概念。
计划讲授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身份性、伦理性和强制性特征。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已经纳入到了法律的调整之中,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其相应义务的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根据婚姻家庭权利的性质,可将其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婚姻家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表现为利益、行为和物。
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宪法和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或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2、婚姻家庭法和《民法通则》。
3、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
4、婚姻家庭法和刑法。
5、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
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
1、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有无追溯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一般由法律明确。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不溯及既往。
2、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3、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适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奴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没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男子享有“休妻”的离婚特权。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立法一方面保留大量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内容,另一方面又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条文,从而使婚姻家庭法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和特点。
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婚姻家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