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制度研究

临时救助制度研究
临时救助制度研究

临时救助制度研究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情况下,不能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时,给予低收入公民物质帮助或资金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一、临时救助制度概述

1、临时救助制度的特点

从救助的内容上看,主要以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为主,还可以包括:饮食、住宿、医疗、教育、交通、通信等在内的一切尽可能的物质或非物质帮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或者维持基本生存。一般来说,社会救助从救助时间长短分类,可分为长期社会救助对象和临时社会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某些突发性的灾难事故,致使生活陷入临时的困难,需要国家或者社会给予一定帮助度过难关的人员。求助者的问题往往一次性或者短期内就能解决。从本质上来说,这类救助对象自身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帮助最终依靠自己的能力,自食其力过上基本满足的生活。因此,建立对这类人员救助的临时救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一次性或者短期内不能解决,那么就要考虑转为长期救助对象。长期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无生活来源或无自理能力的社会成员,这类人员大多是没有家庭成员的孤儿、孤寡老人,以及一些长期严重患病的人员,他们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家庭成员帮助,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

其共同的特点都是暂时或长期不能得到最低的物质生活保障,需要政府或者社会给予更多的救助或帮扶

2、临时救助制度的来源

在公共管理理论看来,政府角色理论就是要关注政府在社会保障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①政府是社会保障宏观活动的调控者,以社会公平和长远福祉为社会目标。随着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尊重,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根据《救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获得和保留现金或实物福利的权利。中国和西方国家一样,救助主体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救助资金为国家财政负担,救助方式也通常是支付现金。西方国家根据其生育率较低的国情,国家均对生育给予补助。另外,在一些西方国家,人口老龄化趋势凸显,传统的家庭养老义务也逐渐演变为社会养老。

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除了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受到人权观念发展的影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其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社会救助的对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属于一个国家的弱势群体。这样少数群体的生存问题不仅关系到部分人,与国家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2009年2月,在全国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除了再次强调中国2009年将大力推进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所有大中型城市年内都要

①社会保障与政府职能研究

建立这一制度。

3、临时救助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也日趋重视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如重庆市、贵州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省、渭南市、海口市等许多省级、市级政府部门都制定和发布了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救助对象主要针对低收入人群、受灾人群、流浪人群,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没有出台《社会救助法》,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主要散行于各类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法律强制力,不利于建立科学的社会救助制度。如果任何社会关系首先只能由政策来调整,那么这必将导致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只能由政策来调整,而法律则无需出台,法律的滞后性成为必然。②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消除贫穷,缩小贫富差距

人类社会形成以来,贫困问题就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面临的贫困问题不尽相同。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经济不断繁荣,各类新兴富裕阶层不断涌现。一方面丰富了财富的意义,另一方也加大了贫穷的差距。在社会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平均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同事,贫穷问题也相对日益突出。贫穷在每个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定义和表现。一个人在其当下的社会阶段,处于一种不能满足最基本生存需要的状态,

②孙潮.立法观念的变革.中国法学.1992(6)

就应当认为是贫穷。而不管在社会发展的哪个阶段,贫穷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都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对生活贫穷者进行合理的救助,一方面可以帮助贫穷者摆脱贫穷的生活状态,使他们能够走上社会生活的正轨。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属于社会再分配范畴,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贫穷群体物质帮助,使他们的收入、生存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努力减少贫穷的主体,从而从总体上缩小贫富差距。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二者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人类社会资源有限,社会成员之间差异较大,获取资源的能力参差不齐。部分社会成员因其自身能力较强,或者依靠与之紧密相关的家庭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掌握着较多、较优势的社会资源,在其发展过程中,这种优势、强势地位的作用会越发明显。而少数贫穷人群,因为自身资源的匮乏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必将严重阻碍其自身竞争能力。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放任这种竞争,不进行必要的社会干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社会不满等不良情绪,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造成很大的隐患。我们必须对分配机制加以调整,使其有条件地倾斜,帮助那些后天条件不利的社会成员,保障他们基本生存权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发展权,这样才能预防由于社会分配不公平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现象,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能够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

三、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应制定《社会救助法》来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法律来保障国家应该承担的社会救助责任,明确社会长期救助与临时救助,将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救助监督等法定化,规范救助工作人员职责,实行领导责任和责任人员责任制,确保救助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得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规范救助程序。系统规范的程序能够保证实体制度目标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切实减少人为因素,避免徇私舞弊以及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申请临时救助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和程序,须以家庭为申请对象,由户主(或家庭成员之一)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充分证明申请人陷入临时特殊困难,居(村)民委员会应组成三人以上的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走访申请人家庭、社区了解情况,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审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之后,及时对申请人发放救助。只有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操作流程,加强人民监督,才能确保救助资金、物资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挥好救助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安定的生产、生活。

2、建立救助档案。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民主组织,在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中,应该将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审查、审批手续进行分类整理和收集,及时准确地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并通过现代化办公手段进行存档,方便随时更新、查询救助对象基本

情况和受助情况,为今后救助工作的不断完善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档案材料也是反应政府职能履行、社会民生现状的重要参考资料。

3、进行救助效果反馈调查。临时救助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受助群众脱离困境,救助后效果是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的直接反应。进行救助效果反馈调查既是了解受助者现状是否得到切实改善,也是救助工作的自身检验和价值体现,同时也有助于不断改进和完善救助制度的建设。可由民政局统一制作“临时救助工作反馈意见表”,应从受助者自身改善状况、满意程度、工作人员态度、工作效率、隐私保护等方面展开反馈调查。该反馈意见表应在救助款项落实到位,或救助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由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收回并存档。

4、建立救助网络,加强部门协调。在临时救助中,难免遭遇一些企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不法之徒,尤其是救助站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过程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对救助者身份的确定是首要关键任务,对于一些无身份证也不愿告知其真实姓名的流浪乞讨人员,不能核实其真实身份。将全国救助工作统一联网,记录每一位受助者的基本情况及救助情况,能够有效地减少或防止骗领救助金的情况。另外,加强民政局与公安局或其它部门的协调合作,也能够更加有效地甄别受助者身份,提高救助效率,确保“应救必救,救助及时”。

5、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管理的监督。社会救助作为国家责任,其经费来源相应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首先要确保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充足。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设立临

时救助基金专项账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做到账账相符。救助资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5、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化。救助工作人员作为救助工作的实施者,直接面对受助者。救助工作能否良好开展,与工作人员的能力强弱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以救助管理站为形式的临时救助措施中,无论是预防救助,教育管理,心里矫正,康复训练,工作人员培训,回归安置,职业技能培训或其他相关工作,仅依靠政府力量与支持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参与,特别是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广泛参与,同时加强跨专业的合作,为救助工作提供更多专业人士的技术支持。

6、建立社会救助的救济制度。社会救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竞合,从内容上看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从形式上看是国家的行政权。③无救济无权利,权利的实现以救济为保障。对每一位公民来说,在生活出现困难的时候,请求社会救助是他们享受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在社会救助实践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得不到救助,无理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克扣救助金,救助款项被挪用等情况确有发生。受助者的基本权利被侵害却找不到救济途径。因此,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权利救济措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确实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③剧宇宏.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救助制度的思考.学术论坛[M].2012(3)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0464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Temporary Assistanc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低保边缘户。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09-12-04T13:53:14.98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0月下旬刊供稿作者:潘保兴[导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潘保兴(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关键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能取得新突破。但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以下的几个主要问题:首先,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有待完善,工作经费有待增加。当前许多农村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后,只有1-3名民政助理从事民政工作,没有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村委会也无专职人员做社会救助工作,大多数由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管。工作人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有待妥善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短缺的现象很普遍,尤其乡镇一级根本没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农村社会救助经费不足,救助门槛设置过高,救助标准过低。社会救助的经费来源单一,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筹资渠道的非社会化使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官办的封闭型事业,导致许多需要救助的群众被挡住救助大门之外,造成大量的救助资金节余。 第三,相关法律不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的法规还不够健全,救助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类似《农村社会救助法》这样的实体法,许多做法都是靠部门的规定、政策来确定,救助的随意性增加了。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政府就根据中央的这些制度来制定具体相关的条例、办法。但在具体的操作上,缺乏一套规范的入户调查程序、村民申请程序、机构审批程序、救助实施程序,即便是有些规定,也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难以落实。 第四,确定救助对象不准确。由于在评估受救助对象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对受救助对象的信息掌握不完整,往往容易导致漏选、错选救助对象。另外,由于救助对象的情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救助机构未能动态跟踪,没有做到及时、准确的把握其全部信息,这也导致漏选、错选救助对象。例如,在部分地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由于农村群众居住比较分散,收入的不确定性,而且对农民收入的衡量标准不具体,因此,在核查低保对象时存在着错保、漏保、低保对象等现象。 当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对策: 第一,改善经办机构的建设。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职能,做到“四定”,即定级别、定性质、定编制、定专项工作经费标准。如,在人员编制上,按照救助对象人数比例和管辖区域大小明确人员编制;乡镇恢复民政办公室或设立民政工作站,按困难对象占乡镇人口比例配备民政工作人员,大的乡镇至少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小的乡镇至少有3名以工作人员。要提高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组织规模较大的教育轮训活动,实现“四个强化”,即强化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和廉政意识。政府在下拨救助资金的同时,配套下拨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便于基层开展工作,确保救灾等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加大社会救助装备经费的投入,为基层民政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从而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救助资金的筹资渠道。充足的救助资金是有效开展救助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单一的政府融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社会救助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的拓展筹资渠道。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形成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各级政府都应把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促进慈善捐助活动社会化,充分挖掘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 第三,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水平。开展调查工作,科学的测定各项救助项目的救助门槛,适当降低救助门槛,让更多需要救助的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增加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让受助对象得到更多实惠,改善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 第四,建立健全法制,使救助法制化和规范化。加快救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社会救助保驾护航。目前,柳州市在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实效。但从总体上看,在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缺乏法律规范。应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第五,科学筛选和确定救助对象。为了把有限的救助资金最有效的又到最需要救助的群体身上,就要求事先对救助对象的筛选上要准确无误。首先,借助信息技术加强信息的收集。通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信息,以保证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其次,制定科学、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实行动态跟踪监测。最后,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和监督。通过完善法律,用法律手段来对社会救助的实施和享受救助的人员进行约束。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X]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2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X市办字[X]72号)精神,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方案如下: 一、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和范围如下: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具有我区户籍,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受理;对于不属于我区户籍且不持有居住证的,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X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

福利制度

农村贫困人口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以安徽一贫困县为例 江西财经大学社会学系张永清南昌330013 摘要:自我国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以来,我国社会救助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在解决社会贫苦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代乡村社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贫困人群,农村贫困问题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当前在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认识不充分、社会救助工作缺少必要的社会监督以及社会救助过程中调查核实难、法律基础薄弱等问题。并从社会背景、农村变迁、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等方面提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贫困人口,社会救助,问题,原因分析 一、引言 社会救助是指通过立法由国家或者政府对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造成收入中断或者收入降低并陷入贫困的人员或者家庭实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各项目中出现最早的一种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功能是为满足贫困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社会认可的最低生活保障。在欧洲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 其社会救助比国民保险有着更悠久的历史。例如:英国早年的济贫法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救助。英国社会救助制度从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即旧济贫法开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体系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英国典范”。在中国社会救助远远落后与西方国家,特别在农村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更是一个难题。本就农村贫困人口社会救助问题和原因做初步性探讨。 二、农村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中国虽然从上世纪90 年代初就开始实施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但在低保政策方面,现行的低保“含金量”较大,各类救助政策都与低保挂钩,而大部分处于贫困边缘的低收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在医疗救助方面,目前主要是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大病患者进行救助,而农村低收入群体和一些长期患慢性病患者,其自负费用较高,却得不到有效的救助,现面临着吃饭和吃药两难的境地。在助学方面,低收入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一免一补”,但高中以上学生没有享受到这个政策。另外,学校和有关部门也有少量的助学行为,对这些行为有的社会救助管理所不能全面掌握,造成了助学帮困工作不规范,出现重复和遗漏现象。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不够充分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吕政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 2015 〕 3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

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将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与流程-详细全面

XXXXX院 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解决身份不明或无能力负担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暂行办法》和南财社【2014】30号文精神指示,对我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定如下: 1、疾病应急救助对象 南充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对象如下: 1. 无法查明身份患者。 2. 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等,且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 患者。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符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2、疾病应急救助处理细则 1、医院收治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后,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三无”病人及符合急危重症救助标准的病人。 2、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按照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执行,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进行救治和用药。 3、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应急救助过程中,应尽量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填报《南充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医务科领取),在应急救助结束后,按规定填写《南充市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医务科领取)。 4、医院在接收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时,须请送达者在病历上签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近几年的一个民生工程,有效补充了低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救助空白,和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下文是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年3月31日 会议地点:XX 主持人:XX 参加人:XX 弓学文发言: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对我村因病因灾造成的特殊困难户进行救助,救助条件是家庭确属困难且因病花费在1.5万元以上的。“两委”会商议的结果是对靳才年、弓国爱进行大病救助,这个事大家议一议,让我村确有困难的家庭得到救助。 经参会人员举手表决,认为从家庭条件及因病花费上来看,我村的靳才年和弓国爱确属困难户,符合大病救助条件,与会人员一致举手表决通过。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二 方芳:不要盲目的去买一些东西,不用太着急。不要为了捐而捐。希望爱心基金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起。建议以项目为机制,看后来究竟是需要什么,如很多人没义肢,就一次性的花了,或者上大学买不起火军票就一次性捐了。

大陈宇:同意方芳的意见,不要着急的把钱花出去,绝对不要轻易给机构。更没有必要买大量的物资送到前方去。现在的确没有必要捐助军人。孤儿是被抢的(皖莎补充,说刚才民政部说的三孤人员只有200多人),不要着急,希望我们的爱心能延续。残疾的学生考上大学是全免的,国家考虑了免费的职业学校,以后很多生活和就业上的问题。对我们也是挑战,时间会很长。具体怎么来落实。 杨皖莎:我觉得不要太着急,交通能到的地方物资也不缺。交通到不了的,我们也只能干着急。对于小陈宇在网上公布的可以建立一个捐助库。我们可以定了一个方向,再做发动。现在捐助是没有问题的,可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 姚姗姗:如果要长期,可能需要有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现在的钱做为首次运作的基金比较可行。我们可能需要不停的吸收钱进来。能否在钱之外有一些软性的东西。比如心理的安慰,去看望,或者安排工作?让他们觉得在北京还有这样一个人。 会议结论: 第一步:半年内明确方向、完成支出,做一到多个明确的项目,大家监督执行。目前的重点放在残疾学生,尤其是因救助他人而残疾的学生。但我们不越俎代庖去做政府和其它机构应负责的事情。具体大陈宇近期会去四川,去了以后会再给出进一步的意见。也请更多同学搜集资料和提供帮助。 第二步:如果对于上学、就业等需要长期的捐助,可以再发起。 最后,大家觉得也可以考虑和各校的其它捐款,基金来合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政发〔2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

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住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事项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二)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2-10、应急救援制度及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制度 一、由公司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并根据人员进出情况随时调整。 二、现场应急救援管理网络和重大危险源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重要联系电话在公示内容上反映。 三、在日常施工中,各应急工作小组应广泛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小组并及时组织有效、有序的救援工作。 四、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五、项目部根据营救救援预案内容组织演练,并留存演练图文记录。 六、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危险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一些人员伤害事故,遇有伤害事故时,必须迅速采取急救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附: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部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关于特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针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类紧急情况,,确保施工企业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起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将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时在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2)预案是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而又具有突发性的事故、灾害,如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及自然灾害等。 (3)预案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财产安全和环境防护,尽量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导读:本文是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县民政局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快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今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把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四项工作分别列入了____年向全省、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就目前“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四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全面完成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 为落实好省、市要求,*县于_月__日召开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_月份起,把城市低保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同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____〕__号)文件。_月下旬至_月份,我县开展了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名,组成了以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复核认定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了___%入户调查,共认定低保对象*户*人,取消了*户*人的低保待遇。对全县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额进行了调整,使人均月补差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复核认定工作圆满完成,低保数据和报表上报市局。今年元至_月份城市低保金*万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二、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并轨 _月下旬,在我县第*次政府常务会上,确定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人均年收入低于*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全县人均月补差不低于__元,_月_日起执行。同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____〕__号)文件,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打下了基础。按照上级要求,从_月_日起,我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整体向农村低保对象过渡,并进行扩面,使全县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到____年底农业总人口比例的_._%。目前各乡镇正在审核各村扩面后上报的农村低保户申请,县民政局正在准备对乡镇上报的低保户进行抽查复核、审批。今年第一、二季度全县共兑现特困救助金__万元,第三季度全县特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20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公司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的救助。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近年来,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特别是2011年以来,我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托底线、救急难、扫盲区、补短板、促改革、保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申请受理注重“开放性”、发现困难对象体现“主动性”、审核审批强调“及时性”、救助方式突出“多样性”的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临时救助制度,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2.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3.坚持制度衔接与政策公开透明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便民利民相结合。 三、临时救助范围、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湘政发〔2015〕21号HNPR-2015-000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出台临

时救助政策,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二)确定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主要形式为发放救助金或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 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

问题 1. 社会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标准太低 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基本上是吃饭财政,不少乡镇更是负债沉重。农业税取消后,乡镇筹集社会救助资金能力明显下降,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对农村社会救助所需资金除“五保”资金外,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导致救助资金来源匮乏,使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严重不足,筹资方式也较为混乱。目前,由中央财政直接投入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有救灾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政府投入的有“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资金、特困户补助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临时性救济金等,而需求量最大的特困户救助资金让地方政府感到压力很大。由于农业税取消和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财力薄弱,地方政府的资金筹措和协调能力大为下降,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而且往往是越贫困的地方其资金压力越大,救助资金的分散和来源渠道的不确定性也往往使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流于形式。在实践中,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向也存在着极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如农村医疗救助大致需要资金30多亿元,而目前国家供给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仅仅3亿元,加上省、市、县配套资金也不足10个亿,缺口很大;另一方面,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往往一次受灾会导致贫困户和特困户几年翻不过身来。因此,救灾资金应该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可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制度规定打酱油的钱不可以打醋,即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这就导致有限的社会救助资金没有 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用。 由于社会救济经费有限,而救济对象又太多,我国传统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一直很低。就以2002年为例,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为6000万人,得到救济的传统救济困难户为1771.4万人,五保户213.3万人,其他救济对象250. 5万人,以上三类人相加得到救济的人数为2235.2万人,人均每年749元,人均每月23元。而这一数字还是比2001年增长了84.9%。在救灾方面,灾民总数为3.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1717.4亿元,国家用于灾民生活的救济款为40亿元,人均10.8元,更是捉襟见肘。 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筹资渠道的非社会化使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官办的封闭型事业,导致许多需要救助的群众被挡住救助大门之外,造成大量的救助资金节余。 2. 救助覆盖面窄及重复覆盖状况同时存在 体表现在:一是救助政策的重复覆盖。如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存在覆盖现象。两种政策的不同在于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对“不救不得活”的农民进行生活救助。“五保”政策的对象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这三个条件界定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部分农民既可以是特困户也可能是“五保”户。在农村个体经济恢复之后,由于鳏寡者都分有土地,有生活来源,个体劳动也不像集体劳动那样可通过比较评估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甄别“五保”户的后两个条件都被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3〕这样一来,造成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重复覆盖,“五保”户即是特困户或特困户就是“五保”户的现象。二是救助政策的冲突。同为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却不同。特困户的保障目前由各地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水平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而“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则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五保”对象多是孤老残幼单独生活,各方面消费较高,所需要的供养费用较多。因此,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一般规定不低于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在贫困地区和灾区,更是要求切实保障“五保”户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