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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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三章质量责任追究规定 (4)

第三章质量考核、激励规定 (6)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规定 (9)

第五章现场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15)

第六章附则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作业质量管理,全面、有效运行公司现场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的现场管理能力,明确管理责任,结合ISO9000、HACCP管理体系,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法规和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品控部起草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别报公司办公室及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的现场管理机制,制定相应规定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标准、质量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变更,公司授权品控部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条本办法发生重复考核的,奖罚金额重复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第六条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对奖罚事件和奖罚金额有申诉权,可上报办公室,陈述理由,总经理有最终裁定权。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生产经营活动中,凡因质量管理不善出现严重问题的,对相应的责任人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生产经营中应遵守国家的下列法律、法规: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企业卫生规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出口产品还要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品牌声誉受到影响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免职。

第三条在监督抽查中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或企业标准的,当月出现2次或当年累计出现8次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产品发生质量事故、市场投诉,当月出现2次或当年累计出现4次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五条产品发生质量事故,使消费者致伤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予以免职;使消费者致残的,车间主管予以免职;使消费者致死的,生产部经理予以免职;

第六条发生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媒介曝光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予以免职;累计出现县级两次以上或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介曝光的,公司内质量直接责任主管、品控当班质检予以免职,累计出现市级两次以上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介曝光的,生产部经理、品控部经理予以免职、降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直接责任造成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七条因技术、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的原因,对存在的

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断送该产品销路,使品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对责任部门直接主管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八条销售部应及时、准确将国家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市场反馈的质量问题报品控部及相关部门,并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若因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出现危机事件,相应区域销售经理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三章质量考核、激励规定

第一条在质量管理及产品实物中出现有关质量问题,除按以上质量责任追究规定处理外,其他问题按本章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奖罚针对生产及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连带承担10%,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连带承担30%。

第二条品控部根据评估及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各部门进行评估排名时,前两名的责任部门可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对排名后两名的责任部门可分别给予100元、200元罚款。

第三条未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整体规划推进实施或未按体系要求落实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对有关实际情况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监督、评估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为保证、提高产品质量,提倡各部门针对本部们的情况不断提出质量改进建议。根据其建议对产品质量的提高所发挥作用的程度、效果,酌情给予500元以下奖励,成绩显著者奖励标准另定。

1、程序:由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品控部组织审查。

2、奖励条件:能切实使产品质量较前有明显改善,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采购部门按照相关采购物品、原(辅)材料品质标准、合同、肉羊购销合同对供方进行评价,履行质量管控职能。采购的

物品、原(辅)料经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对责任部门处以50-1000元的罚款,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标准另定;同种原辅料相同的质量缺陷重复发生的,按出现次数(N)与50的倍数对责任部门扣罚。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对责任部门免予考核。

1、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有针对原辅料不合格的索赔办法,该办法既可以使我方利益受到保护,又足以促使供方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原辅料质量;

2、已按合同规定方法索赔,索赔金额从采购成本中扣除;

3、使用该不合格物品、原(辅)料经技术部(品控部)许可;

4、使用该不合格物品、原(辅)料对产成品外观及内在质量无明显影响,且经技术部(品控部)许可;

5、采购部将已实施索赔证明交财务签字后经品控部证实。

6、经检验不合格退货的不予考核。

第七条未严格按采购程序进行,所购物品、原(辅)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直至货值等额的罚款。

第八条所购进物品、原(辅)料,必须经过检验,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未执行处置,故意领入车间使用,造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直至货值等额罚款。

第九条在车间自检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质量问题。

1、易误入产品使消费者致伤的如金属、异物、玻璃等,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易误入产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如苍蝇、头发、昆虫等,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罚款额的30%奖励生产部门,以上罚款可由采购部从供方索赔金额中抵减。

第十条产成品不符合企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时,每出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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