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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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籍
• 美国规定的“归化”入籍条件: • 1.以永久居民身份在美居住超过5年以上。 • 2.年满18岁。 • 3.品行端正 。 • 4.最低英语水平。 • 5.愿意宣誓效忠美国,并宣布放弃对原属国家的一 切效忠行为。 • 6.了解普通的美国历史、政府结构及宪法。
第一节
• 中国规定的入籍条件
• 甲国人乙长期居住在丙国,下列情形中,甲国对乙行 使外交保护权的有( ) • A、乙在丙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因被丙国一商人诈 骗而遭受巨额损失 • B、乙定居丙国,因夫妻感情纠纷向丙国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但被丙国法院驳回
• C、乙在丙国被当局误认为是恐怖分子而被逮捕和长 期关押,用尽丙国行政和司法救济还是不能保护自身 权益 • D、乙受到丙国国家侵害,为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乙加入丙国国籍,后用尽丙国行政和司法救济还是不 能保护自身权益
国籍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 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 加入中国国籍: •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 二、定居在中国的; •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节
• 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三)国籍的丧失 • 1、自愿丧失国籍 • 2、非自愿丧失国籍
国籍
• (1)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因而自动地丧失 原有的国籍。 • (2)因被剥夺而丧失国籍。 • (四)国籍的恢复
• (五)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 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
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 特点:
•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三、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管理制度
1、入境
• 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
• 第13条: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第一节
国籍
•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 国,具有中国国籍。 •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 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 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 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 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 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 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 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 《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 即退出中国国籍 •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就应当得到批准 •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 二、庇护(asylum)
• (一)庇护的概念和根据
• 庇护,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受迫害或遭追 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 并给予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的行为。
• (二)庇护的对象
•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还包括从事科学和 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是在政治犯不引渡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 括不予驱逐和准予居留。
• 主要是在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范围内方 面。
• (二)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三)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 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 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 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 受惠国 施惠国 ‖ ↘ 第三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但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1、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 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 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 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四)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 4、引渡的对象是被指控犯罪或已判刑而又可引渡的 域内之人。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 一、引渡(extradition) • (一)引渡的主体
• 1、罪犯本人所属国 •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 3、受害人所属国
• (二)引渡的条件
• • • •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3、罪名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一、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
•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 具有他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无国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 • 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
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 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 国民同等的待遇。 • 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反映的,以互惠为基础。
第一节
国籍
•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 简称入籍,即根据本人的意愿或某种事实,依某国 法律的规定取得入籍国的国籍。或后来国籍。 • 1.自愿申请入籍 • 旧称“归化”,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依照被申请国的法 律规定,自愿申请并经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该国国 籍。 • 2.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 此种入籍不是出于当事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由 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产生了入籍的效果。 • ⑴由于婚姻而取得国籍 • ⑵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 • ⑶由于选择国籍
第一节
•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
•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
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 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 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 当理由的。 • 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 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 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
• (四)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 (五)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 (六)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 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
•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 双重国籍。 • 第8条: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 籍。 • 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 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二、国籍法 • 国籍法是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 事项的国内法。 •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第一节
国籍
• 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国籍的取得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的身 份的方式。
•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 1.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 • 即依据亲子关系、来确定子女的国籍的原则,即一 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是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 • 双系血统主义是指父母的国籍均可决定子女的国籍。
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
申根协议纪念碑
法国签发的申根签证
德国和比利时之间不设关卡的边境
卢森堡小镇——申根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四、外交保护
• 1、概念 • 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 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 而得不到救济所进行的保护。 • 2、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 a、持续国籍原则 (effective nationality ) • b、“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四、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积极抵触(冲突)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具有两国国籍
多重国籍 :具有多国国籍
国籍消极抵触(冲突)
无国籍(statelessness):不具有国籍。
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解决
第一节
国籍
• 五、中国的国籍法律制度
• (一)各族人民平等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 • (二)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第一节
国籍
• 2.出生地主义(Jus soli)原则
• 子女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国 籍如何。
• 3.混合制(Mixed system)原则
• 即兼采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以确定一个 人的原始国籍,父母国籍和出生地都可作为取得国 籍的根据。 •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 出生地主Fra Baidu bibliotek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 一、引渡(extradition)
•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 求,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指控犯罪或判决有 罪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特定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审 判或惩处。 •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籍制度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引渡和庇护 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国籍制度
•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
• 1.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依据。 •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 3.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 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行。
• 须持有护照和签证。 •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可以禁止具有下列 情况的外国人入境: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 者和刑事罪犯等。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 2、居留
• 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和待遇。
•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
• 3、出境
•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 须无未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税、罚 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 •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 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 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
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
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 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 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 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 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 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 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 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32题)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 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
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
•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 中国国籍 •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 时获得中国国籍 •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申根协定--边界不再成为障碍
《申根协定》是1985年,由法国、德国、荷兰、比 利时、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小镇申根签署的,故称为 申根协定。
《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在
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持有任
意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
境内自由流动;因此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