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文件汇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入和退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进入和退出行为,公开公平竞争,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城中村改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相当实力并有良好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拟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应通过一定程序与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前期合作协议)并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的企业,应按前期合作协议的约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拟改造范围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等。

第五条对前期没有企业参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专项规划并经审批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对外发布招商引资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和一定程序尽快确定参与改造的企业,与之签订前期合作协议,参与改造的企业也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前期合作的企业,未按约定参与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企业退出该项目,并另行选择企业进入。

企业退出时,专项规划编制及其它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条款的相关比例退还。

第七条专项规划批准、规划设计条件下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公布后,如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拆迁监管资金缴入指定监管账
户的,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企业退出该项目,并另行选择企业参与,该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区政府(管委会)享有。

自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进入改造项目起至退出期间,专项规划编制及发生的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条款的相关比例退还。

第八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公布后,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主要因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其退出该项目。

(一)3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10%的;(二)9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50%和拆除工程量未达到20%的;(三)18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80%和拆除工程量未达到50%的;(四)9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90%的。

区政府(管委会)书面通知企业退出项目后,应退还经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认定的企业直接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的费用(不计利息和财务成本),发生的除此之外的其它费用一律不予以退还。

待第二次参与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企业进入后,在一定时间内,区政府(管委会)退还经确定的原参与改造企业所发生的上述相关费用。

第二次参与改造项目的企业需按上述规定的内容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实施招、拍、挂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参与改造企业自行退出该项目:(一)未按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相关资料和认定方案的;(二)前期合作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参与竞拍或不以底价竞价致使交易无法完成的。

待该项目最终完成土地交易后,区政府(管委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认定结果,退还自行退出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直接成本费用,但不支付相关利息和财务成本。

第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