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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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中的“严重”和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在办理 商标转让过程中肩负重任,对公款和商标负有保全责任,李某事先未 经请假,擅自中途下车探亲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丢失现金2.2万 元和8份商标,客观上给化工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劳动法》 第25条第(二)、(三)项规定,仲裁委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 的做法是正确的。
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 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 1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 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 明。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 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 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案例 2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 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 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 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 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 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 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 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
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 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 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 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对企业 解除决定不服,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 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 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 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 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 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 3
李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受单位指派前往北京办理8份商标转让工作,临 行前李某向单位借款2.3万元。考虑到事情重大,单位准备派李某和另 一人同去,但李某提出二人开支大,一人就足够了,单位采纳了李某的 意见,由李某一人前往北京。李某乘坐列车到达徐州后,并未直接去北 京,在未向单位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下车探亲,停留36小时,而后乘坐另 一趟列车进京,途中发现携带的2.2万元现金和8份商标丢失。报案后, 徐州铁路公安处乘警队将此案立为特大盗窃案进行侦查,但一直未能破 案。案发后,李某向单位书面报告了事情经过,并表示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愿意接受单位对其作出的处理。单位通过行政会议后作出决定, 李某5个月内归还借支2.3万元,赔偿补办商标费用8份x1005元,共8040 元,否则,解除劳动合同。5个月后,李某分文未还,单位便解除劳动 合同,李某不服,申请仲裁。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 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二、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 解除合同的决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 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 威 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 确定,否则,会对合同的合法履行构成威胁。《劳动法》规定:“劳 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无效 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该份从订 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作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 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 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 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 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 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 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 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 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不能因此认定该合 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 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
人力资源部 2007.5.18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 知识培训
劳动合同部分 社会保险部分
劳动合同部分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二、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什么条件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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