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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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第103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28
【实施日期】1998.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28日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垃圾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对建筑施工及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设和设置:
(一)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和主、次干道两侧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住宅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商场、门点、摊点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人负责;
(八)其他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规定,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有密封、防蝇、防污水外流以及消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