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结构和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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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2020年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2020年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2020年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

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

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德国政治制度选举原则《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德国政治制度选举程序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

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

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ParteiDeutschlands),简称社民党(SPD)。

主要政党。

社民党是德国最大政党之一,前身是1863年成立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和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采用议会制民主政体,政治制度主要由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构成: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实现权力分立,目的是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集中在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从而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行使的。

联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总理和联邦部长们组成的联邦政府,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的整体事务,如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军事防务等。

各州政府则负责管理各自州内的事务,如教育、法律、医疗保健等。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配和合作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二、立法权力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活动,以及决策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问题。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和推荐有关法律草案以及监督政府的运作。

联邦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尤其是涉及到各州权益和利益的法律草案。

三、司法权力德国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处理宪法和有关的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则负责处理普通法律案件。

德国的司法系统遵循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对政府活动的合法监督。

总结:德国的政治制度建立在三个互相制衡的权力机构之上,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滥用,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行使,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行使,司法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德国的治理和发展。

通过这种政治制度,德国的政府能够有效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其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议会民主基础上的。

德国政治体系由三个主要层面组成:联邦层面、州层面和地方层面。

这种多层级的政治结构是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以保证各个层级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德国联邦层面,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

联邦议会由由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具有立法、监督和选举政府的职能。

联邦参议院由德国16个州政府派遣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德国的政府是由一个总理和若干联邦部长组成的内阁。

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他/她是政府的首脑,负责提出政府议案并领导政府工作。

联邦部长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并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就职。

各个联邦部长负责管理特定的政府部门,如外交、内政、财政等。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保护德国宪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联邦法院和各个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一般的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

除了联邦层面的政治机构外,德国还有州和地方层面的政府。

德国共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

州议会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审议州级的法律和政策。

州政府由州议会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执行州级事务。

在地方层面,德国分为各个市镇和县级单位。

市镇的政府由市长领导,县级政府由县长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当地事务,并与州和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民主和参与,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政府决策。

德国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等。

总之,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稳定的体系,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

通过各个层级的合作与协调,德国的政治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并为公民提供稳定和务实的治理。

这种制度也为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政治体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由政府和议会共同执政。

德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权机构构成。

行政机构包括总理和各部长,负责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代表各联邦州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德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多党制体系,最具影响力的政党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和社会民主党(SPD)。

其他重要的政党包括自由民主党(FDP)、左翼党(Die Linke)和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这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以及议会内部的协商和联合组成政府或影响政府决策。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即按照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同时,德国也采用了门槛制度,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一定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

这使得政治格局相对稳定,多个政党可以平等竞争。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分权原则,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共同执政,各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如外交、国防等,而州政府则负责本州的内政和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有助于确保民主和权力的平衡。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非常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市民有权
利表达意见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政府也鼓励各类利益团体和公民组织的形成,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总体而言,德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民主、公民权利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相对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多党制和分权制度都为德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1] 。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

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

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

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

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有德国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国共和党等政党。

中文名德国政治制度基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时间1949年5月法律地位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1制度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1] 。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2政党制度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政府采取议会民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元首、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

首先,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

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主要负责国家元首外交事务和代表国家的形象。

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虽然总统的权力相对有限,但他可以行使一些重要职权,如签署法律和国际协议,解散议会等。

其次,德国的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负责。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联邦部长组成,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由联邦议会批准。

联邦政府的权力涉及国内外事务、国防、安全、经济事务等。

总理也有权提出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处理议会内外的事务。

最后,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有多个政党组成,其中以联盟党和社民党为主要政党。

议会选举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和修改法律,审查政府工作,并进行国内外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议会选举结果将决定政府组成和政策方向。

此外,德国还设有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总的来说,德国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权力分立,通过选举产生
国家元首、立法机构和政府,确保人民的意见得到充分代表。

政治制度的核心是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都必须受到议会的监督和控制。

这种制度体现了德国历史和文化的特点,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政治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政党和组织
东德的执政党是统一社会党 (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 SED)这个党在1946年在苏联的指导下由苏占 区(Sowjetische Besatzungszone)的德国 共产党(Kommunis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简称KPD )和德国社会民主 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合并而 成。波茨坦协定规定苏联须支持建立德国和其 他华约国家的民主政体,因此亦允许存在一些 非共产主义的政党。所有的东德政党必须在民 主德国国家阵线注册登记



冷战后统一的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神圣罗马帝国 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 帝国 (德语: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 )

962年至1806年在西欧和中欧的一个封建帝国 早期是由拥有实际权力的皇帝统治的国家 中世纪时演变成承认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公国、侯国、宗教 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四大政治时期:
1949到1961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时期; 1961到1970 年柏林墙的修建减少了逃 亡行为,东德经历了一段稳定的时期; 1971到1985年被称为昂纳克时代,此 时民主德国加强了与西德的关系; 1985到1989年东德逐步走向衰亡。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国的政治体制架构

德国的政治体制架构

德国的政治体制架构
德国的政治体制是联邦制度,是一个联邦共和国。

以下是德国政治体制的主要架构:
1. 联邦总统(Bundespräsident):作为国家元首,但职权相对有限,主要履行象征性的职责,如签署法案和外交使命。

2. 联邦议会(Bundestag):是德国最高的立法机构,负责通过法律、制定预算以及监督政府。

议员由全国性选举产生,代表各政党。

3. 联邦议院(Bundesrat):由德国16个州的代表组成,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联络机构。

它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

4. 联邦政府(Bundesregierung):由总理领导,总理是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

联邦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制定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5. 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是德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宪法相关的案件。

它确保法律符合德国基本法。

6. 各州政府:德国分为16个联邦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政府,负责处理本地事务。

各州政府的首脑是州长(Ministerpräsident)。

总体而言,德国政治体制注重权力分立和平衡,通过联邦制度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

这一结构保障了各级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保持了国家的一体性。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体制的细节可能会根据法律和宪法的修订而发生变化。

德国政治体制

德国政治体制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成员数 选举
299+299+ Überhangsmandat e
Direkt durch das Volk
69
Keine Wahl
1
1 KanzlerIn + 2 x 8
Minister x n
Durch
Kanzler durch 50% durch Bundestag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Karlsruhe Judikative
政党
▪ 基督教民主联盟 CDU (Christlich Demokratische Union Deutschlands) ▪ 基督教社会联盟 CSU (Christlich-Soziale Union in Bayern) ▪ 社会民主党 SPD (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 Deutschlands) ▪ 自由民主党 FDP (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 ▪ 绿党 Die Grünen (Bündnis 90/Die Grünen) ▪ 左翼党 Die Linke
Bundesversammlung Bundestag
und 50% durch Bundesrat
任期 4 Jahre
Ewig
5 Jahre
4 Jahre
12 Jahre
地点 职责
Berlin Legislative
Berlin
Berlin
Legislative Staatsoberhaupt
Berlin Exekutive
▪ 基本法 Grundgesetz (过渡时期的宪法Verfassung für eine Ü bergangzeit) ▪ 1949.5.23颁布(verkünden)生效(in Kraft treten) ▪ 至今未被称为永久宪法 ▪ 基本法的永久性 „Ewigkeitscharakter“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引言德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基础的民主国家,其选举制度在政治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德国选举制度确保了公正和透明的选举过程,并使尽可能多的政治党派和利益集团参与到政治决策中。

本文将介绍德国的选举制度,并探讨其优势和挑战。

一、德国选举制度的概述德国选举制度是基于比例代表制,旨在确保所有政党在国会中获得适当的代表。

根据德国宪法,议会由联邦议院(Bundestag)和州议院(Länderparlament)组成。

联邦议院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州议院则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

二、联邦议院选举制度1.选举方法联邦议院选举采用了个人选区和党派列表的组合选举制度。

选民首先选举其所在选区的候选人,然后根据党派列表选举代表。

每个选民有两票,第一票用于选举候选人,第二票用于选举党派。

2.席位分配根据第一票选举结果,每个选区的胜出候选人获得议会一个席位。

根据第二票选举结果,政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总票数来确定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数量。

这种席位分配方法旨在确保政党在议会中获得代表性。

3.过渡席位为了保证议会的代表性,德国选举制度还设立了过渡席位机制。

当某一政党在地方选区中获得的议席数少于其在全国获得的席位数时,该政党有资格获得过渡席位。

这确保了各政党在议会中能够充分表达其选民的意愿。

三、州议院选举制度1.选举方法州议院选举采用类似联邦议院选举的组合选举制度。

选民通过第一票选举候选人,并通过第二票选举党派。

选举结果决定了政党在州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数量。

2.州议会与联邦议院的关系州议会与联邦议院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州议会选举结果决定了州政府的组成,而州政府则派遣代表参加联邦议院,确保了联邦层面的政治代表性。

四、德国选举制度的优势1.代表性德国选举制度确保各政党在议会中获得适当的代表。

多党制的存在使政治较为多元化,不同利益集团都能够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提高了政策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2.人民参与德国选举制度鼓励选民参与政治。

德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总统共和制的比较

德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总统共和制的比较

德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总统共和制的比较在近代,西方欧美国家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而伴随革命而来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

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大陆出现了两种典型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另一种则是法国领衔的总统制共和制。

下面,将对这两种政治体制进行具体的比较。

首先,作为邻国,法国与德国在国情上一开始就存在较大的差别。

法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封建独裁的传统比较浓烈,这是这种专制统治,激起了人民反抗的斗志,于是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建立了共和政体,尽管由于封建残余的力量强大导致在后来的几十年里政权形式不断地变化,但是最终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也最终确定了总统共和制。

而德国却大不相同。

德国在古代并非统一的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因此国家发展缓慢。

普鲁士宰相俾斯麦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于是发动了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大环境的保证。

但是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所以皇帝并没有被推翻,而是一直作为国家元首保留着。

有皇帝任命首相管理国家事务,因此君主立宪制确立。

那么,德法两国的政治制度有什么相似之处呢?首先,两者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体制。

尽管国家的资产阶级代议制产生的时间不同,每个国家又会由于国情差异所呈现的特点各异,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资产阶级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立法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以此限制和制约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同时也都通过立法保证资产阶级的利益。

在这两个国家,总统和皇帝或者首相的权力都不是无限大的,都会有机构行使监督制约的作用。

其次,国会都由两院组成,下院由选举产生,享有立法权。

两院制的理论基础是分权思想在议会内部的延伸。

按照分权制约的思想,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为防止议会的专横和滥权,也需要组成两个议院,彼此相互制约。

为此,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了这种政治体制。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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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阿希姆·高克
(3)政府首脑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 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 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 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 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 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 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安格拉.默克尔


十 六



联 邦



组 成

(八)、当选计票制。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 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 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4、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众议院)是唯一由选 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机关。
司法机关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 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 (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 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 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 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种法院的联邦法院 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 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
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 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
《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 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
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 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 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 密选举原则。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
德国战败后﹐根据
《雅尔塔协定》和
《波茨坦协议》﹐德
国除割让给苏联和波
德国
兰11.4万平方公里土
地外﹐其余部分及首
柏林
都柏林由苏﹑美﹑英
﹑法分区占领。
两德分裂阶段1949-1990
1948年,柏林危机爆发,年底,柏林正式 分裂成为两个城市。1961年,民主德国在 东西柏林边界自己的一侧修建柏林墙,并 且切断西德与西柏林的交通运输,冷战达 到了最高峰。美国靠空投物资支援西柏林, 即是空中桥梁。
13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德意志帝国 1871-1918
德意志帝国,又称德意 志第二帝国。1871年1 月18日 ,普鲁士国王 威廉一世在法国的凡尔 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 皇帝,俾斯麦任宰相, 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最 终实现德意志的统一。 德意志帝国是资产阶级 专政的国家。德意志的 统一道路决定了国家的 君主主义、容克主义和 军国主义的特征。

政治结构
联法行议选政制 邦律政会举党度 制体制制制制基 度制度度度度础
1、制度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 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 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 脑。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 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 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 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 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 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6、司法制度
法律概况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
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 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 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 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 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 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 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 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 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4、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 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 主持。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 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
联邦各部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 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内阁)裁决。 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总理原则、部门原 则和集体原则。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 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2、政党制度
(1)、多党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
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 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2)德国主要政党简介
3、选举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魏玛共和国 1919-1933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 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战争也导致德国 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由于共和国宪法 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 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 为魏玛共和国。
第三帝国1933-1945
盟军占领下的德国1945-1949
(3)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
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 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 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
序。 (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
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 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 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 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检察机关
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 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 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 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 各自独立。
7、联邦制度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 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 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 立的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 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 或成员单位。
联邦制的宪法原则包括:
一、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具 体内容包括:
1、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2、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3-4]
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 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 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 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 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 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 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2)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 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 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 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 阁政府。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 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 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 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 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 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 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 节。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 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 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 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 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5、行政制度
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 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 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 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 立法权、财政权、税务管辖权等
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公共事业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社会 福利服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等。
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较快。70年 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到统一前, 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四大国,贸 易第三大国。民主德国在东欧国家中经济 是发展最健康和快速的,统一前,东西德 国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世界十大经济体之一。
两德统一(1990)
1990年10月3日,前民主 德国的领土并入联邦德 国。两德统一。这一天 也被定为德国的国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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