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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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社会粮食流通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407]号令)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各职能股、室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和粮食局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股、室)责任制构成;各职能部门(股室)应将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明确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起草制订有关粮食流通监管和应急保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核批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事项;审核批准法定权限内的粮食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权限内签发或授权签发粮食行政许可类文件;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主持或授权主持由粮食局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或授权主持粮食局召集的行政复议;参加或授权参加其它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六)组织实施对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行有关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起草有关粮食流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在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二)研究提出全县粮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意见,拟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具体执行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全县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组织对辖区内粮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审核、讨论;协调组织本机关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根据授权参加其它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诉。
(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粮食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罚。
(六)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和许可工作,认真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组织实地验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粮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八)负责起草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和总结,做好行政执法相关文件和案卷的备案保存工作。
第六条调控股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全县粮食收购、销售、储存企业(个体工商)经营台账的建立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分析工作,认真做好全县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汇总上报和粮食经营业主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粮油价格监测统计调查工作,按上级要求报送当期价格报表,并做好市场粮油价格预警分析与监测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军供粮油供应和农村用粮供应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参与政策法规股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有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安排和部署,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负责有关粮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协同制订有关粮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政策法规股、调控股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对规章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粮食行政执法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并贯彻实施。
第九条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