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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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
摘要:由于不同国度的差异性,在选择和构建一项制度应考虑到特殊性,在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上也是相同的道理,本文尝试结合我们国家的本土特色来对物权行为理论作出客观取舍,体现法律的本土化。

关键词: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选择和构建一项制度都应考虑很多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国度其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在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上也是相同的道理,要结合我们国家的本土特色来作出选择,体现法律的本土化。

各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一般可以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而其差异也主要是集中为三点:1.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2,。

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3.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而这三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又是环环相扣的,承认后者必然承认前者,但是反过来则不然,由此就会对这三点作出不同的决择而产生不同的立法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是三点都全部承认,而债权意思主义是三点全部否认,债权形式主义只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而笔者则对这三种立法模式都不赞同,而主张第四种立法模式,暂且把它称之为修正物权形式主义,即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但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具体理由将在下面予以阐述:
一、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有人说物权行为纯属人为拟制,是理论抽象,脱离生活实际,是学说对生活的压迫和凌辱。

其实不然,因为任何理论抽象都是依据生活事实但又脱离生活原型的,理论之所以成为理论就是因为其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

法律现象也是经过对生活事实的抽象而形成的观念性表达,是生活事实的反映,但绝非生活事实本身,就如极其熟悉社会实际生活的人非经专门训练就没法成为法律工作者。

物权行为就如同债权行为一样,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每天堆积如山被抛弃的垃圾和废旧物品这种单纯的物权行为,临终的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的物权行为,以及大量的设立抵押权、质权等行为,我们总不能说这些行为是债权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吧。

二、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法律行为制度及整个民法体系均发挥了基础理论作用。

物权行为的独立使得财产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理论,物权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否定了物权行为即否定了法律行为的一大支撑,不利于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建立和整个民法体系的完善。

同时,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也存在一定的现实价值。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行为的效果以及物权行为的
效果规定不同的条件,如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行为附有延缓条件,即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

物权行为的独立行使当事人有可能约定这种内容或作出其他有意义的约定。

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以物权
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理论上就会混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界限。

在人们的法律生活中,物权和债权常常交织在一起,物权中有债权关系,债权中也有物权关系。

但是这两类关系性质却不同,适用法律各异。

物权是不同于债权行为的法律行为。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债权不能控制、支配物又何以处分物权、变动物权呢?因此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

三、不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物权行为无因性旨在使取得人不必对其前手之间的原因行为进行考察,如果原因行为有瑕疵,取得人仍能保留其所有权,也即”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无因性原则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其对出卖人不利的理论缺陷这要表现为:
第一,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即使属于恶意亦能获得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对该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他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转卖所得价金;
第二,如果买受人已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上优于债权,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想买受人请求赔偿;
第三,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能依法提出异议之诉;
第四,如果买受人陷于破产,出卖人不能依所有权行使取回权从
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他只能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债权额比例受清偿;
第五,如果非因买受人的过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

反之,如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在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仍抱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他可以得到物权法的特别保护。

随着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可适用范围已几乎丧失,在”应于民法中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正在中国法学界形成普遍共识的前提下,已无采用”无因性”理论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在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利益较量中,”无因性”理论无疑处于绝对劣势。

参考文献:
[1]肖厚国:《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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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怀栻、程啸:《物权行为理论辨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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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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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李汗华(1989-),男,江西九江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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