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一中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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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本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师生使用语言文字意识,依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语言规范要求

第四条全校师生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五条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文字规范要求

第六条在所有工作中,如文件、通知、校本、校报、标语、标志牌等,必须使用规范简化字(创作书法作品除外)。

具体要求如下:

1.校内所有公用印章、印刷上报和下发的公文、文件、通知用字规范率100%;

2.本校出版、印刷的各种书、报、刊和宣传品用字规范率100%;

3.校内所有固定性标志牌、标语牌、橱窗、宣传栏、用字规范率100%;

4.校内会议的会标、书面材料、请柬、证书、奖状、名片用字规范率100%;

5.教师课堂板书用字、黑板报用字规范率100%。

第四章检查和督促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理顺关系,加强职能。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与推进素质教育的关系,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

立“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并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之列。

第九条学校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干部,提供专项经费。各教学单位应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套自上而下、人员充足、经费保障、信息灵通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十条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讲普通话和写规范字是教师职业必备的技能。领导干部应带头学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五章评聘及奖惩方法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人事厅、教育厅、省语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测试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地举办普通话培训班。

第十二条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测试。语文教师最低要达到二级甲等,其中从事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和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他教师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

第十三条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

关规定,从2000年起,新近分配或调入的教师,应获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才能进人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培训考核应提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要求,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应注意做好学生平时规范用字的教学和使用工作。应届毕业生在参加教育教学实习的实践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并把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情况,作为评定教育教学实习的成绩标准之一。

第十六条各单位除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学校每年9月份第三周的普通话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外,还应通过多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各项有利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活动,并积极营造校园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的文化氛围,参予社会尤其是周边生活环境中的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效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太平川镇第一中学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长岭县太平川镇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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