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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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保函业务管理
办法
华夏银行文件
华银发〔2009〕655号
关于印发《华夏银行
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
为使我行业务更加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总行对《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华银发〔2006〕373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将《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为《华夏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二、增加2类融资类保函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增加6类非融资类保函品种,具体为:承包保函、留滞金保函、租赁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财产保全保函、银行委托保函。
三、增加客户提供的资料。
要求客户填写《保函申请书》。
四、保函副本由3份副本改为2份副本,经营单位不须留存。
五、增加“对外出具非总行制定的保函合同参考格式的保函业务,根据《华夏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有关内容。
六、增加申请人收到保函后给我行的回执。
申请人取得保函后,在我行出具的《保函收妥确认书》上加盖公章交我行。
七、增加“同一客户保函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可调剂使用”的规定。
八、规范保函终止和注销的有关业务操作。
现将修订后的《华夏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华夏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夏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华夏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华夏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种类
第三条华夏银行开办保函业务包括非融资类保函和融资类保函。
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收(付)款退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承包保函、留滞金保函、租赁保函、关税保付保函、银行委托保函、财产保全保函等。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为投标方向招标方出具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赔偿保证责任。
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3.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指应预收款人要求向预付款人出具的保函,保证预收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为贸易合同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5.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是指应卖方要求向买方出具的保函,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华夏银行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工程维修保函
工程维修保函指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7.承包保函
承包保函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8.留滞金保函。
留滞金保函指应卖方要求向预支留滞金的买方出具的保函,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9.借款保函。
借款保函是应借款方的要求,向贷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0.透支保函。
透支保函是应申请人要求,向金融机构保证申请人开立透支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主合同归还透支款项,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1.租赁保函。
租赁保函是指应承租方的要求,向出租方保证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2.关税保付保函。
关税保付保函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保证申请人按期缴纳关税或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财产保全保函。
财产保全保函是指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函,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华夏银行根据人民法院的赔付通知,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4.银行委托保函。
银行委托保函是指应在我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的银行的要求
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该金融机构履行其约定义务,否则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各分支行如要开办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其他保函业务,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保函业务的申请
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华夏银行提出保函申请: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二)在华夏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五)提供符合华夏银行规定的反担保,对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以不提供反担保;
(六)华夏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填写《保函申请书》(附件1)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涉及的事项按照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我行授信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料。
第四章反担保
第七条申请开具保函的申请人,须向华夏银行提供反担保,信用类保函须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及抵、质押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反担保的种类
反担保一般有缴存保证金、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四种形式。
第十条反担保的要求
(一)反担保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其责任条款内容应与华夏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责任条款内容相适应,且承担的责任不应低于华夏银行对外担保的责任。
(二)反担保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对外出具保函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凡申请开立保函的申请人,须按以下要求向华夏银行缴存保证金:
1.AAA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2.AA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3.A级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4.BBB级以下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部门可以根据保函的种类、申请人资信
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的增加或减免决策。
第十三条保证金的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华夏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证金存款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列入保证金账户科目进行核算,保证金存款按华夏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函业务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保函业务是我行授信业务品种之一,业务的申请、调查、推荐、审查与审批程序按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函的出具
(一)放款管理部门审核授信条件落实后,出具办理通知书,有权签字人根据办理通知书在保函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出具保函。
保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正本交申请人签收,副本由会计部门、放款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会计部门根据放款通知书和保函副本进行开出保函的会计核算。
(二)对外出具非总行制定的保函合同参考格式的保函业务,根据《华夏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人取得保函后,在华夏银行出具的《保函收妥确认书》(附件3)上加盖公章,客户经理将其交放款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章保函的额度使用、期限和收费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的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可调剂使用,同一客户的融资类保函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也可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保函的有效期应根据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保函的费率
(一)人民币保函业务的费率应根据保函业务的成本和风险确定,详见华夏银行保函业务收费标准(见下表)。
保函费率为年费率。
保函收费可按季或年收取,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也可一次性收取。
华夏银行保函业务收费标准
第七章保函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保函业务后,经办行要按照总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业务部门应按约定收费时间(按年或季)的首个工作日将该笔业务保函余额和保函费率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
第二十二条保函的终止和注销。
根据保函失效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如保函的有效期有明确截止日期的,在该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经营部门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附件4),交会计部门凭此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二)如保函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而是以某一事件的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保函有效期届满的条件的,经营部门应要求被保证人向受益人追回保函正本;如受益人不能退回保函,应由受益人出具加盖公章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
如不能收到退回的保函正本或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经营部门可要求被保证人提供该事件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经营部门均需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
门凭此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三)如华夏银行已经根据保函约定履行责任,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保函失效通知书或台帐)填制有关会计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四)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通知华夏银行经营单位或退回保函正本,经营单位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此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已经收取的费用不再退回。
《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放款管理部门,一份交会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保函的展期
如客户需要对保函进行展期的,申请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华夏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受益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华夏银行应视同出具新保函,按出具新保函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保函修改
(一)保函生效后,如申请人要求修改保函,应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见附件5),如果修改内容仅是条款变更,按照我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出具;其他的修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至第五章进行相应审批。
审批同意后,出具《保函修改函》(见附件6),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
涉及金额增减的,须收回原保函或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新的保函。
会计部门凭《保函失效通知
书》、《放款通知书》和新开立的保函副本办理会计核算。
(二)申请修改保函的,已收取的保函手续费用不再退还,对于修改内容增大保证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对增加保证责任部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函的索赔
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未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华夏银行垫付的,经营单位在收到受益人索赔的书面文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审核索赔是否在保函有效期内,索赔金额是否超过保函的担保金额,索赔文件是否表述清楚、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等内容。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华夏银行应先用申请人在华夏银行的该笔保证金对外赔付,其余不足部分由华夏银行垫款。
经营单位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可参照见附件7格式,同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并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索赔。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制订、修改,由总行公司业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29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华银发〔2006〕373号)同日废止。
附件:1.保函业务申请书
2.开立保函协议(仍按07年法律部集中修订版的《华夏银行格式合同文本》执行)
3.保函收妥确认书
4.保函失效通知书
5.保函修改申请书
6.保函修改函
7.垫款通知单
8.保函参考格式
附件1
保函业务申请书
华夏银行分(支)行:
基于下述第项事由,
(1)我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务合同,
(2)项目招投标活动,
(3)其他:。
我公司特请贵行开立保函,其主要条款如下:
1、保函的种类:
2、受益人:(全称及详细地址);
3、币种及金额:(大写)
4、保函有效期:
5、付款条件:(请逐条列出担保
人应凭以付款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6、其他条款:
我公司在此承诺,同意按照贵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附:保函格式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附件2
开立保函协议文本:仍按07年法律部集中修订版的《华夏银行格式合同文本》执行
附件3
保函收妥确认书
致:华夏银行
我方于年月日收到贵行于年月日向(受益人)出具的编号为的《保函》,该保函的出具完全符合我方要求。
特此予以确认。
被保证人签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保函失效通知书
编号:
(会计)部门:
我行于年月日向(受益人名)出具的编号为的《保函》(保函品种)(对应的《开立保函协议》合同编号为)因如下原因,已经失效,请贵部凭此及时销记对应的表外科目。
原因:
特此通知。
附件:□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的证明文件
□保函正本
经营单位
部门主管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5
保函修改申请书
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编号为保函,现申请进行第次修改,请依据贵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办理。
修改内容如下: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保函修改申请书构成(编号)保函申请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附件6
保函修改函
编号:
致(受益人):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行同意对编号为的《保函》作出如下修改:
一、;
二、;
三、;
……
本修改函对编号为的《保函》未作修改部分,仍以编号为的《保函》内容为准。
本修改函作为编号为的《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垫款通知单
年月日
附件8
投标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鉴于贵方对项目进行招标,
(以下简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书。
应投标人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币种为、金额不超过(大写)的投标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投标人在收到贵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日内,未按规定与贵方签订合同,我行将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索赔金额。
该索赔通知应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该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如下声明:贵方索赔的该款项并未由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贵方。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书面索赔通知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以下地址,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告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贵方不退回本保函不影响本保函失效。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立日期:年月日
履约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应的申请(下称“申请人”),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币种为、金额不超过(大写)的履约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申请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我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说明申请人确已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该违约事项为)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贵方所要求的款项。
书面索赔通知应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该书面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如下声明:贵方索赔的该款项并未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贵方。
二、如果贵方与申请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三、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书面索赔通知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以下地址:,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告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贵方不退回本保函不影响本保函失效。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立日期:年月日
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卖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且贵方同意依约定向卖方支付预收(付)货款。
我方应卖方的申请,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币种为、金额不超过(大写)
的预收(付)款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卖方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我行在收到贵方的下述文件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退还预收(付)款:
1、贵方出具的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由贵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出具的证明卖方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
3、贵方索赔的该款项并未由卖方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贵方的书面说明。
4、。
二、担保金额以卖方实际收到的预收(付)款金额为准,并随卖方或我行向贵方退还的金额增加而递减。
三、如果贵方与卖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四、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保函自卖方收到预收(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第一款要求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以下地址:,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即告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贵方不退回本保函不影响本保函失效。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立日期:年月日
付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买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应买方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币种为、金额不超过(大写)元的付款保函:
一、我行保证,在贵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后,如果买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贵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我行将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和
出具的证明买方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买方未付货款。
该索赔通知应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该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如下声明:贵方索赔的该款项并未由买方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贵方。
二、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买方或我方已支付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三、如果贵方与买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四、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以下地址:,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告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贵方不退回本保函不影响本保函失效。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立日期:年月日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卖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应卖方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币种为、金额不超过(大写)的质量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货物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且卖方又不按主合同约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在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和
出具的证明卖方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索赔金额。
该索赔通知应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该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如下声明:贵方索赔的该款项并未由卖方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贵方。
二、如果贵方与卖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三、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