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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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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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1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考试、考核的各门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奖励等级与奖学金标准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级别。

第六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一等奖学金600元/人,二等奖学金4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元/人。

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在校生人数的1%、5%、10%、15%评定。

第四章奖学金评比标准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综合素质测评分执行。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0+奖励分-处罚分;

(二)奖励加分包括:竞赛加分、学生干部加分和全勤加分;

处罚减分包括:违纪扣分、旷课扣分和迟到、早退扣分;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者,获得校级(含)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优先;分数相同,无法区分先后顺序的,并列同一个奖学金等级。

第五章竞赛加分

第九条竞赛包括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及其它竞赛。

第十条竞赛的级别区分。竞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范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个级别。国家级竞赛包括:国家部委主办的竞赛,全国性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在全国范围内分区进行竞赛没有经过主办单位统一评审的,按省级竞赛认定。省级、市级主办的竞赛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竞赛加分按竞赛的级别和取得名次加分。

(一)获得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4分、3分。

(二)获得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三)获得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获得校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各专业学院在不超过上述规定加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学科特点、竞赛规模、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细则。

(六)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获奖项目,参赛成员加相同分数。一个学期内竞赛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第十二条各专业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在最高分不超过2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奖励等级和奖励分数;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科研项目者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三条各类竞赛加分由专业学院给出加分意见,学生工作处确认。同一类竞赛在不同级别参赛获奖,按获奖分数高的认定。

第六章学生干部加分

第十四条担任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照所任职务、工作量大小、工作业绩等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分层次加分。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加2分。

加分对象:校团委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

(二)校级学生组织下设各部门的主要干部,专业学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最高加1.5分。

加分对象: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副部

长;专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团总支副书记。

(三)各社团干部加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社团的规模和工作业绩下达,不超过1.5分。

(四)专业学院学生组织的主要干部,最高加1分。

加分对象:专业学院学生会的部长、副部长;专业学院团总支的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

(五)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加0.6分。

(六)各学生组织、社团的干事加0.6分。加分人数根据各学生组织、社团的规模和工作业绩,由学生工作处下达。干事不累计加分。

(七)学生兼任两个(含)以上职务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第十五条专业学院可以在不超过2分的前提下,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加分细则,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确认加分分数。

第十六条校级学生组织、各社团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的考核,由主管部门给出加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七章考勤计分及评奖限制

第十七条全勤加分:学生一个学期出全勤者,综合素质测评分加1分。

第十八条旷课扣分:学生每旷课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分减0.2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者,限制其奖学金评选等级:

(一)旷课一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以上的评选资格;

(二)旷课两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达6-10次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

奖学金二等奖(含)以上评选资格;

(三)旷课三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违纪扣分:学生受到通报批评者,综合素质测评分减1分。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专业学院为单位组织评定,以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获奖名单由专业学院审核后,送交学生工作处复核。

第二十三条获奖名单复核后,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查明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颁发完毕后,经他人举报,确认获奖学生存在不符合获奖条件的行为,撤销该学生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珠院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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