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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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5-06-25 19:07:13 来源: 本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本地的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裁判文书要求全面记载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方法和法院据以裁判的理由。

第四条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第八条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

第九条一审裁判文书应在案件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由承办法官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确认提交手续,将裁判文书上传至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宣判、送达后七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完成确认提交手续,将裁判文书上传至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

第十条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每日从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导出裁判文书,并上传公布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十一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管理部门。

承办法官应当在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时间内完成文书上网公开程序。

逾期未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网管理部门应作出批评通报。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制作和上网公布前,承办法官在使用纠错、屏蔽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后,应进行检查校验,确保文书准确。

第十三条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规范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

第十四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格式应统一为word 文档格式,并依照以下文本格式进行编辑。

裁判文书标题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
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技术处理不当、错传以及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承办法官同时从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撤回裁判文书。

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当事人申请撤回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建立已公布的二审、再审与原审裁判文书之间的关联链接。

二审、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当在上网裁判文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诉讼类型、裁判文书种类、案由、案号等进行分类。

第二十一条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下载系统以及裁判文书意见反馈信箱,以便社会公众检索、查阅、下载裁判文书,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裁判文书上传工作;(二)协调处理有关裁判文书的更换、撤回、退回工作;(三)社会公众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分流至相关部门办理;(四)指导、监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总结、考评、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等;(五)维护、完善相关技术设施。

第二十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负责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负责相关舆情监控及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制度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交流,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等方式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承办法官对本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条线有专门裁判文书公布平台的,应当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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