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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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耳聋发病率。保证噪声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

3.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的落实。

4 定义

4.1职工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5 工作程序

5.1 安全环保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噪声工作场所,L aeq,8≥80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2 按《职业卫生技术规范》的规定,稳态噪声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非稳态噪声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脉冲噪声只测峰值。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5.3 安全环保处将监测结果以书面通知生产单位,生产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相关职工。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等于80dB (以下简称“L aeq,8≥80dB”)的职工人群。凡L 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5.4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禁止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5.5 首次在L aeq,8≥80dB场所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5.6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设备部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2的规定。L 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

控制效果。

5.7 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5.8 凡L aeq,8≥80dB作业场所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生产单位应按时发放适当的护耳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9 单位应当提供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 aeq,8≥80dB 场所作业员工选用。

5.10 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以下。

5.11 车间应每年对L aeq,8≥80dB场所作业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5.11.1 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5.11.2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5.11.3 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5.11.4 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5.12 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相应更新。

5.13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5.13.1 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5.13.2 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5.13.3 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5.13.4 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13.5 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

5.14 听力保护记录保存期10年。

5.15 护耳器的领用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5.16 安全环保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按公司《年度方针目标管理总体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6 相关文件

6.1 《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6.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6.3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7 相关记录

7.1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单》

7.3 《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7.4 职业卫生监测点(噪声监测结果告知牌)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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