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权被其他法院先冻结,对质权人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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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属于物权,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40.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担保法》
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因此,股权质押的反担保,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手续,质押权即设立,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管法院是否对其进行查封,权利人都有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