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权被其他法院先冻结,对质权人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押权属于物权,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40.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担保法》

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因此,股权质押的反担保,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手续,质押权即设立,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管法院是否对其进行查封,权利人都有权优先受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